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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2年7月初在南京租了一个单间并签了一份协议。协议大致如下:租期为半年(2012.7.22-

江苏-南京 01-14 22:33  悬赏 0  发布者:maomao…… 给我留言  回答:(1)
后来因为要与同事同住,2013年1月13号通知的房东不再续约,住到1月22日前搬走。房东以我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为由,不退押金(理由是合同条款规定: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终止合同书。如一方强行终止合同,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但合同上也写了合同终止,乙方支付完相关费用,甲方退还押金。请问:我是否违约?房东是否应该退回押金?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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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1-15 10:53
房东的理解有误。合同的规定是在租赁期内,如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应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而你的情况是属于合同自然到期,不再续约而已,你没有违约,房东没有理由要你支付违约金,应该退还你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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