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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纠纷

黑龙江-哈尔滨 01-14 22:55  悬赏 20  发布者:liu685……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母亲于2012年12月30日于工地干活从跳板上摔落致左小腿骨折,现以钢板固定需二次手术取钢板,但未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承包方给予治疗期间医疗费,但现需要出院,想与其和解。但承包方只给一万五千元整(含二次手术费一万元)取钢板的时间在一年后,这期间我母亲不能外出工作。承包方不给予赔偿损失,我现在想打官司,但不明白其中道理与流程。望王律师给予解答。顾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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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1-14 22:57
你好,赔偿的太低了,你们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回复时间: 2013-01-14 23:01
你好,属于工伤,应该先申请工伤鉴定,注意:工伤鉴定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过了就没法依法维权了,要特别注意。

责任承担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以上回复,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3-01-15 13:50
您好,根据您的叙述,这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您母亲这属于工伤,建议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工伤待遇,还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根据伤残等级确定索赔数额,单位支付金额过低。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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