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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问题
辽宁-大连 01-15 11:41 悬赏 5 发布者:馨语心愿 给我留言 回答:(2) 十年前,王某有一平房给其儿子王甲和王甲的妻子韩某居住(房产证上是王某的名字),后韩某私自将房屋卖给徐某后与王甲离婚。当时法院判决房屋买卖有效,韩某和王甲需给王某四千元赔偿。但十年后(现在),双方均为按判决书执行,房照上依旧是王某的名字。请问韩某或徐某可不可以直接拿判决书将房照上的名字变更而不经过王某本人的同意?请问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应该怎样维权?可不可以坚决不给过户或是申请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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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辽宁-沈阳]
- 张世杰律师
- 55142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1-15 14:30
判决生效,该房屋归徐某所有;王某的权利已过执行期限,丧失强制执行申请权,能否抗诉需要看有没有法定事由。
追问:
请问当时的判决书有明显的错误可以成为抗诉的法定事由么?房照上是王某的名字,韩某只是无权处分,徐某也不构成善意取得,可见判决买卖生效是有明显错误的。请问王某可不可以坚决不给韩某过户,韩某不是也丧失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力了么?
回答:
在法律上,该房屋已经属于徐某所有,判决优先于登记!
- [辽宁-沈阳]
- 110网律师
- 6090020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1-15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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