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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诊所第二次作业: 案情:2012年11月22日,李某向尤某出具借条

陕西-西安 12-24 11:13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4)
法律诊所第二次作业:
案情:2012年11月22日,李某向尤某出具借条,“今借到尤某人民币40万元,月息3%”,借款人李某,2012年11月22日。保人郭某。借款当日,尤某实际向李某付款388000元,尤某先行打款给郭某后郭某又转账给李某38万元,尤某向李某现金给付8000元。下余12000元作为第一个月利息予以扣除。借款后,利息以每月12000月计算,清偿至2013年6月23日止,包含第一个月利息共清偿84000元。后尤某多次向李某主张剩余欠款未偿还,遂诉至法院。经查,借条郭某签字系本人亲笔签名,但保人二字为尤某自行填加,其声称是征得郭某同意,且自己并不认识李某,而李某和郭某是熟人。问题:1.本案借贷本金应如何确定,尤某关于利息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2.郭某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应通过哪些法律事实确定?其是否应承担对李某债务的清偿责任,为什么?3.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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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12-24 11:38
这是可以按照借款来偿还的
回复时间: 2018-12-24 15:26
这是可以按照借款来偿还的
回复时间: 2018-12-24 23:21
自己的作业自己做。
回复时间: 2018-12-25 16:28
根据借款合同来偿还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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