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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06-22 21:42  悬赏 0  发布者:等待回音12…… 给我留言  回答:(2)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6年通过报纸广告发布,将其在建的地下商场以精品室(每个15平米)和柜台(每个2.56平米)分别出售给个人,百姓购买后,该公司与个人签定了《地下商场摊位买卖预售合同》,明确“购买人享有经营权和产权,可继承、转租、转让、馈赠等”,合同约定2007年9月30日为交付日期。可直到2009年4月25日才交工,商场开始营业,但至今未给购买个人办理产权证。2010年5月18日,商场发出通知,要求业主带“商场摊位买卖预售合同”、缴纳产权档口管理费(300元/平米)、签订档口买卖合同、商场颁发《档口所有权证》同时进行。请问律师:
1、地下商场的精品室和柜台可以到房地产监理处办理个人产权吗?2、商场说签订档口买卖合同、商场颁发《档口所有权证》  与原合同中的办理产权是一回事吗?3、如果不能办理个人产权,原合同是否购成“欺诈”?4、如果不能办理个人产权,我们应该怎么办5、针对该案,您给我们的建议是什么?多谢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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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6-22 22:25
问题太多,建议面谈。
回复时间: 2010-06-23 09:11
房屋管理局是法定的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其队作保单位 发的房产证是不合法的。地下商场的精品室和柜台只要是具备五证买受人才可以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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