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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视妇女,我们寻求帮助

四川-德阳 01-20 09:10  悬赏 0  发布者:clab12……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们系四川省中江县兴隆镇芦花村四组的村民:陈云,叶坤容,袁昆,袁小娟,吴美丽,袁雪苹,余小花,刘秋红,袁春容。且陈云还育有一子刘忠成(现年12岁),现向你们反应一个情况,询求你们的帮助。为什么在共产党领导的今天还要对我们在分配土地补偿款的过程中严惩欺压我们这些家村妇女嫁往外地但户口和子女的户口未迁出的特殊群体采取不平等的待遇,我们户口和子女的户口未迁出,但我们同样存担同其它村民一样的责任和义务 ,(包括需要我们交纳的各种费用及集资修建村公路的集资款),为什么在土地收益分配时却得不到同男子一样的利益。男女平等仅仅成为了一个口号。这样严重的岐视我们,在领取收益时为什么只有本村村民的80%。我们在计划内生育的子女却不能享受。他们男子结婚生子不论在计划生育内的还是在计划生育外的都可以按100%领取。这种分配制度严重的违背了我们的利益和我们应该得到的权利。同时也违反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2001)9号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和中江县人民下府江府字[2001]011号《中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德阳市第四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99号建议的答复》等文件精神,我们多次与村支部书记梁兴明,镇党委书记邓斌及镇人大主席刘志勇反应情况未能解决,做为一名农民,我们没有更多的法律知识,我们只知道男女平等的口号,你们是我们的父母官,我们希望你们能解决的我们当前遇到的问题。现在我们为了生存都在外地打工,家里都只有老爸老妈在家,他们都说到政府里面去闹,并县打算搬到政府里去住上等他们给我们解决。我们认为他们这种方法是不行的。(现将分配方案付后) 
        中江县兴隆镇芦花村四社土地收益分配方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社实际,就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含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资产变卖等社集体收)的分配方案特提下以下分配意见: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经群众大会讨论应全额参与本社土地征收各项补偿费用的分配。
  1、按公安户口截止时间为各社征地打款时间为准,户口在本社,且没有死亡的,并且有本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2、户口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及现役军人。
  3、户籍迁回本社的,两年未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或退伍转业回乡从事农业,没有解除土地承包关系的。
  4、户籍在本社,符合政策收养或抱养的子女,或符合计生政策照顾生育的子女。
  5、户籍在本社的五保、伤残、聋哑人员。
  6、因失地入社保而农转非人员。
  7、户籍在本社,原是独生女或现已成为独生女的上门婿及子女。
  8、户籍在本社的违规生育子女,已按规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的。
  9、户籍在本社,因违法犯罪正在服刑的人员,或多年失踪人员的分配款由社保管,等刑满释放或失踪人员回家后由本人领取。
  10、户籍在本社,因离婚再婚的配偶但其中原配偶户籍已迁出的。
  12、离婚、再婚后,只允许两个子女参与全额分配。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群众大会讨论,就酌情按一定比例参与本社征地费的分配。
  1、户籍在本社的外嫁女或因户籍政策而无法迁回的大中专毕业生且长期居住在本社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按80%的比例参与分配。
  2、户籍在本社的无儿招多婿或有儿招的上门婿,按20%的比例参与分配。
  3、户籍在本社,因离婚工,若原配偶户籍未迁出,再婚的配偶,按20%的比例参与分配。
  4、已离婚,户口在本社,人多年不在,也未尽任何义务的按20%的比例分配。
  三,下列情况之一,户籍在本社的公民,不参加分配。
  1、与户主或户主配偶系养子女、继子女外的亲属。
  2、征地协议签订前已入伍参军转为士官或提干的原本社村民。
  3、征地协议签订前,因犯罪判为死刑的本社村民。(以法院宣判书为依据)
  4、计划外生育的子女,未接受计生政策处理的。
  5、离婚、丧偶再婚后,双方超出两个以上的子女。
  6、领取财政支出工资的干部、工人、教师等人员。
  7、已毕业两年以上,户口已农转非,按户籍政策可以迁回而未迁回的人员。
  8、从外地迁入我社的空挂户。
  9、户籍在本社的外嫁女,在男方的村社已上户的。
  10、户籍在本社的外嫁女的子女。
  11、凡是与本社签订了自愿不参加分配的人员。
  四、征地费的初步分配方案必须经村两委审核同意后才能提群众大会或群众代表大会讨论。 在镇驻村干部和村干部的指导下,以社为单位,采取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方式,经酝酿讨论后,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至少要有2/3的与会群众同意后,方可形成方案。
  五、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形成的方案、参与分配人员名单、分配金额必须进行三天公示。
  六、土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必须如实向群众公开。
  七、各社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八、方案的具体实施办法。
  1、此方案公供各社参考。
  2、各社务必根据本社实际,经群众或群众代表大会讨论,方可制定具体分配方案。
  3、方案形成后,各社必须将方案报村两委会批准,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方可实施。

                       中江县兴隆镇芦花村4组(公章)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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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1-20 09:27
如果不服的话可以依照上访条例的规定去有关部门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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