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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舍养蚕创收被处罚4000余元还要强制拆除
浙江-绍兴 01-20 15:37 悬赏 0 发布者:徐李江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是上虞市,章镇镇龙江村村民陈百金2009年在自家承包地上搭建了五间计158平方米养蚕舍,2011年上虞国土局以非法占用土地为由作出处罚决定,拆除158平方米养蚕舍,并处以每平方米29元(共计4582元)罚款。我村一直是种养业为生的经济落后村,农民养蚕建舍天经地义。且在我周围均是养蚕养鸡鸭猪的棚舍均为承包地,为什么只针对处罚我一户?
上虞市国土局经查,信访所反映的事件当事人应是龙江村村民陈百金非法占用土地案。事件起因于2008年龙江村村民郑仁松户在自家屋旁建造了3间平房用于桑蚕养殖,2010年陈百金举报郑仁松户违章建房,后章镇镇人民政府于2010年年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郑仁松户在2011年2月15日前拆除非法建造的房屋。之后郑仁松自行将违章建房拆除。2011年3月郑仁松的妻子徐兰娟举报反映陈百金违法用地情况,经我局调查陈百金于2009年8月未经依法批准,在其承包的章镇镇龙江村集体土地占地建桑蚕管理平房五间,计建筑占地面积为158平方米,至同年9月底完工。所占地的土地位于章镇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区。
二、处理结果
1、徐兰娟信访诉求十分强烈,通过每月的市领导信访接待日及绍兴市局、省厅等其他多种信访渠道向我局多次反映要求查处并拆除陈百金未批建造的桑蚕管理用房。我局于2011年9月23日对当事人陈百金作出虞土资监(2011)9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陈百金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8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并处罚款4582元。
2、陈百金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上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虞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虞复决字(201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对当事人陈百金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3、陈百金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于2012年3 月27日向上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经调查核实,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原告陈百金的诉讼请求。
4、陈百金对上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不服,继续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绍兴中院受理后,于2012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反映周边承包户建造的鸡鸭猪棚舍一事,我局将调查核实情况后进行处理。
上虞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上虞市国土局给回复的漏洞百出:一,郑仁松在住房左侧二次违法建房;第一次4.8米x8米(2间)。第2次,3.2米X5米(一间) 合计:55.36平方米。侵占村庄规划建设用地,更为恶劣的是“堵塞公共道路"情节严重。上虞市章镇人民政府作出章行执罚;[2010]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两年半之久,至今未依法强制拆除。郑仁松两间只卸了屋顶,一间丝毫未动,根本没有消除危害,章镇政府行政不作为,按有关规定应问责。
二:陈百金的蚕舍是建在农用地又是自己的承包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 土地承包法》第九条【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承包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六条 【承包方的权利】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利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农业法》第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仁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一百二十六条【承包期】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二款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基本农田保护条列》第十二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一)按建设用地批国家法律禁止。(二)按规模化批,上虞市数以千记的种植业管理房,养殖业棚舍上虞国土局没有做出责令。
按陈百金的养蚕舍,根据《国土资法》【2010】155号文件(二)规定:“直接用于农业的按农用地管理”,并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应依法保护。
现在法院通告;2013年2月1日止158平方米养蚕舍拆除,不拆除,要作出强制拆除。
恳请热心网友多出建议和帮助谢谢了好心网友!!!非常急。。陈百金电话0575-82956989手机13362582489
上虞市国土局经查,信访所反映的事件当事人应是龙江村村民陈百金非法占用土地案。事件起因于2008年龙江村村民郑仁松户在自家屋旁建造了3间平房用于桑蚕养殖,2010年陈百金举报郑仁松户违章建房,后章镇镇人民政府于2010年年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郑仁松户在2011年2月15日前拆除非法建造的房屋。之后郑仁松自行将违章建房拆除。2011年3月郑仁松的妻子徐兰娟举报反映陈百金违法用地情况,经我局调查陈百金于2009年8月未经依法批准,在其承包的章镇镇龙江村集体土地占地建桑蚕管理平房五间,计建筑占地面积为158平方米,至同年9月底完工。所占地的土地位于章镇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区。
二、处理结果
1、徐兰娟信访诉求十分强烈,通过每月的市领导信访接待日及绍兴市局、省厅等其他多种信访渠道向我局多次反映要求查处并拆除陈百金未批建造的桑蚕管理用房。我局于2011年9月23日对当事人陈百金作出虞土资监(2011)9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陈百金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8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并处罚款4582元。
2、陈百金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上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虞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虞复决字(201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对当事人陈百金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3、陈百金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于2012年3 月27日向上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经调查核实,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原告陈百金的诉讼请求。
4、陈百金对上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不服,继续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绍兴中院受理后,于2012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反映周边承包户建造的鸡鸭猪棚舍一事,我局将调查核实情况后进行处理。
上虞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上虞市国土局给回复的漏洞百出:一,郑仁松在住房左侧二次违法建房;第一次4.8米x8米(2间)。第2次,3.2米X5米(一间) 合计:55.36平方米。侵占村庄规划建设用地,更为恶劣的是“堵塞公共道路"情节严重。上虞市章镇人民政府作出章行执罚;[2010]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两年半之久,至今未依法强制拆除。郑仁松两间只卸了屋顶,一间丝毫未动,根本没有消除危害,章镇政府行政不作为,按有关规定应问责。
二:陈百金的蚕舍是建在农用地又是自己的承包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 土地承包法》第九条【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承包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六条 【承包方的权利】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利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农业法》第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仁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一百二十六条【承包期】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二款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基本农田保护条列》第十二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一)按建设用地批国家法律禁止。(二)按规模化批,上虞市数以千记的种植业管理房,养殖业棚舍上虞国土局没有做出责令。
按陈百金的养蚕舍,根据《国土资法》【2010】155号文件(二)规定:“直接用于农业的按农用地管理”,并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应依法保护。
现在法院通告;2013年2月1日止158平方米养蚕舍拆除,不拆除,要作出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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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杭州]
- 陈国平律师 VIP
- 电话:1386747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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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1-21 15:44
你认为他们执法不公,你可以去举报
- [浙江-杭州]
- 杨冬梅律师
- 1446246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1-20 18:07
我说下,你违法,他们执法,是合法的。没有问题。别人有违法行为,你可以举报,你举报。他们不处理。你起诉那些职能部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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