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徐荣康  王远洋  李保忠  年遇春  高洪祥  
该问题已关闭

离婚财产问题

甘肃-兰州 01-20 17:09  悬赏 0  发布者:miaoxi…… 给我留言  回答:(7)
我在2002年结婚,婚后至今我们夫妻双方没有能力后买房屋,和我父母一起生活,期间妻子不能赡养父母,照顾家庭,却在2008年,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妻子以好好赡养我父母为由,欺骗母亲将房产过户至我名下,还要求母亲每月给她1000元保姆费,母亲按时付钱以后,整日不回家,不照顾父母,期间我由于工作原因不能在家照顾年迈父母,现妻子要求离婚,还要求分这部分房产,请问父母过户到我名下的房产妻子有权分吗,有没有什么相关法律规定,谢谢,请尽快回复。
问题补充:
还有,妻子现写下一份协议,要求我母亲每月付给她1000元赡养费,就给我母亲做饭,还要求母亲必须按时支付,并签字压手印,否则将不管母亲,还以此威胁我离婚,请问,我和母亲现能以此为依据将妻子告上法庭吗?能胜诉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1-20 17:19
这种情况离婚时原则上是平均分割的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72535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1-20 18:06
你母亲有权撤销赠与,收回房产
追问:

你好 请问如果当时过户手续写的是赠送给我的 这属于我这人财产还是共有财产 婚后哪些房产属于个人财产 哪些属于公共财产 麻烦你了

回答:

指定赠与你个人单独所有的,就是你个人所有,不然婚后取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有。
有认定需要的可携带相关财产证据就近找律师辨别。

回答:

指定赠与你个人单独所有的,就是你个人所有,不然婚后取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有。
有认定需要的可携带相关财产证据就近找律师辨别。

回复时间: 2013-01-20 20:36
房子属于你父母和你们家庭共有财产,你妻子可以分得4分之1,你妻子写下一份协议,要求你母亲每月付给她1000元赡养费,就给你母亲做饭,还要求母亲必须按时支付,并签字压手印,否则将不管母亲,还以此威胁你离婚,这是一份无效协议。
回复时间: 2013-01-20 17:17
你好,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房产目前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可以要求分割一半的份额。
追问:

您好 请问您所指的明确约定是什么

回复时间: 2013-01-20 17:26
1、如果是婚后取得的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都是共同财产;2、过户是行政行为,如果你父母认为他们的房产,过到你的名下违法,可以提前行政诉讼‘撤销过户行为’3、如果不能撤销,也没有证据证明你妻子违法或者欺骗交易中心过户,那就是你们的共同财产;离婚应该均分的
追问:

谢谢,我还想问一下如果,我现在要把房产在过户到我父母名下,手续麻烦吗,还有再将房子过户给我父母,需要我一个人签字,还是需要我们夫妻共同签字?

回答:

1、正常情况交易中心应该经过你妻子的同意,才可以过户的;2、即便是你过户了,也是无效的、不 撤销也可能被认为是转移父亲共同财产;

追问:

还有,妻子现写下一份协议,要求我母亲每月付给她1000元赡养费,就给我母亲做饭,还要求母亲必须按时支付,并签字压手印,否则将不管母亲,还以此威胁我离婚,请问,我和母亲现能以此为依据将妻子告上法庭吗?能胜诉吗,。 麻烦您了

回答:

如果你母亲同意可以的,不同意协议是无效的;如果你母亲签字了,有证据证明是威胁强迫的也是无效的,是可以起诉确认协议无效的。

回复时间: 2013-01-20 17:55
你好,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旦要离婚恐怕就要平分了。协议内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跟分割财产没关
回复时间: 2013-01-20 18:11
你好,你可以你母亲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过户手续,这个协议是无效的,因为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福建厦门
广东深圳
福建福州
黑龙江哈尔滨
河北保定
黑龙江哈尔滨
上海杨浦区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最新回复律师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25083
福建 厦门
人气:125055
湖北 襄阳
人气:440235
河北 保定
人气:162074
广东 深圳
人气:209580
安徽 合肥
人气:284326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