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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劳动纠纷

 01-21 14:37  悬赏 0  发布者:734390……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广东 回答:(1)
我是A公司(有国营成分)的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2011年7月被调职到由A与其他个人(此个人是A公司的执行副总)共同出资设立的B公司工作,从此,工资由B公司支付,社保挂在A公司。2012年9月份开始,A公司与C公司(有国营成分)签署协议,将B公司承包给C公司。2013年1月份开始,C公司自行解散B公司,将工作人员安排到私营企业,薪资锐减。请问,我们这些员工怎么所要赔偿,向谁所要赔偿,赔偿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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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1月21日 14时38分
可以将AB一起申请仲裁,要求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与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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