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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过民事诉讼手段占有公私财产的行为是否是诈骗罪的咨询

湖南-邵阳 01-25 00:20  悬赏 0  发布者:137800…… 给我留言  回答:(0)
关于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通过民事诉讼手段占有公私财产的行为是否是诈骗罪的咨询

尊敬的律师你好:
     公安部门的办案手册规定“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而最高检2002年10月24日《答复》“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此《答复》后来曾一度引起多方质疑。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3月1日发布联合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其中第十一条是“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刑法》对金融、合同诈骗已单独立法,但对利用民事诉讼手段诈骗没有单独立法,现公、检、法、司等部门办理诉讼诈骗案,不知是按《答复》办,还是按《公告》办,存在困惑?《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公告》对诈骗的手段又未作任何规定与限制。现咨询: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通过民事诉讼手段,占有公私财产的行为是否是普通诈骗的一种方式?我请教本地公、检、法、司等部门,均感困惑,无以答复。



                                   咨询人:邓大艾
                                       138742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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