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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

江苏-泰州 01-25 21:16  悬赏 0  发布者:teddy_…… 给我留言  回答:(0)
七十年代中期,我市粮管所与我村委会(当时生产大队)签订土地征用协议,所征用土地用于仓库建设。八十年代初,油厂又与我村委会(当时生产大队)签订土地征用协议,所征用土地用于厂房生产建设,在协议中承诺,作为征地补偿,其将使用我村的劳动力和其所产生的肥料给我村使用等。在征用期间,我于85年进入油厂工作,直至95年。在这十年中,油厂后来与粮管所合并归粮食局管理。七十年代末期生产大队解散,不久后粮管所也倒闭。我也因此失业。现粮食局将之前的地块建设成商品房出售。请问:对于此类失业和失地农民,国家现有没有什么政策?另外,其将建成商品房出售违规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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