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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离婚协议书法官能随便更改吗???

 01-26 23:18  悬赏 20  发布者:sdsxhl 给我留言 地区:河北-廊坊 回答:(3)
我们前妻几年前离婚,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协议,规定孩子探视权每星期探视两天,但由于当时本人离婚后悔,以带孩子跑来逼女方复婚,最后孩子也不让我探视了,也没和我复婚,无奈我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开始不受理,我也不知道是该直接要求强制执行还是起诉,反正就是要求按协议探视孩子,但法官却自行重新给我调解,并且让我把这3年没探视的抚养费补齐,换成每半个月探视半天,这明显是违背了民政局协议的条款,也违背了我的诉求,请问法官再次制定的协议有效吗?我觉得很冤枉。
问题补充:
因为我知道民政局的协议只要是双方同意的,签订后就具有法律效力,既然有法律效力,我起诉法院应该以此来恢复我的探视权,就算我有错,也3年没有让我探视,已经是严厉的惩罚,也该恢复了,但法官却自做主张给制定一份协议,这是偏袒对方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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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1月27日 07时31分
这种情况要征得你们双方同意的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1-26 23:42
调解自愿,可以不同意。
回复时间: 2013-01-27 21:28
这种情况要征得你们双方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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