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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到期,履约保函到期且承包人拒不续开

广东-惠州 03-21 09:31  悬赏 0  发布者:lyf155…… 给我留言  回答:(3)
某工程经招标后确定中标单位A公司,其建设合同约定履约保证期为“合同生效之日至最终验收后30日内”,由于合同履约保函在签订合同后30日内提供,A公司提交的保函期限为签发之日起两年,未能完全满足合同约定。在实际施工中,由于工程拖期等原因,履约保函在工程未完时即已到期失效,后A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履约保函续期。请问: 1、A公司签订合同时提交的履约保函与合同要求存在差异,当时是否应及时签订相关补充条款,如未签订,是否会导致响应性方面的瑕疵,致使对其他投标单位的不公平?有没有违反哪些法规? 2、由于业主未及时与A公司就履约保函续期追加约定,在A公司履约保函到期失效时缺乏制裁手段,在这种情况下该怎样维护业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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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9-03-21 09:49
按法定程序办
回复时间: 2019-03-21 13:04
可以要求对方继续承担履约保证责任
回复时间: 2019-03-21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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