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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报名一个工作日被投诉后财政局给予警告处分的疑问

上海-长宁区 03-21 17:03  悬赏 0  发布者:hgandy 给我留言  回答:(6)
我们负责组织竞争性谈判的采购项目,我们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报名一个工作日,但有的供应商超时报名被我们拒绝了,然后他就投诉到市长信箱,财政局处理意见就是给我们警告处分,但是没有一条法律规定竞争性谈判的报名期限是多久,财政局的做法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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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长宁区]
  • 徐荣康律师 VIP
  • 电话:15021871079
  • 1011831积分
回复时间: 2019-03-21 19:35
可以起诉解决的
回复时间: 2019-03-21 17:06
一个工作日明显不合理
回复时间: 2019-03-21 17:09
你好,不合理。
回复时间: 2019-03-21 17:18
通过限定一个工作日报名的不合理期限限制供应商投标,这个做法不符合公开公平公正招投标原则。至于财政局给你们警告处分是否合法,需要看财政局做出的这个处分有没有依据。
回复时间: 2019-03-21 19:53
对行政处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
回复时间: 2019-03-21 22:44
1个工作日并非是合理期限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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