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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赔偿
新疆-博尔塔拉 01-30 23:18 悬赏 0 发布者:雨后晴空 给我留言 回答:(0) 本人有一块土地,2012年4月1日将土地承包给别人,在他承包时天燃气管道从地中经过共占用十亩土地,青苗补偿费为三年的,十亩中只占用承包人三亩地,其余闲置。县土地局2012年4月出示一份土地赔付说明,其中根据规定补偿费(青苗)为三年,第二年和第三年的赔偿费对土地本人所有,可是第一年的由于土地拥有人于承包人存在合同争议,县里没有判定第一年的青苗费归谁所有。 在县里出示的说明之前,乡土管所2012年10月20日给承包人一份证明(本人当时并不知情),证明中说道,从六月土地局与乡土管所量完土地之后,其余的六亩土地因管道经过不让种植。 承包人想将第一年的青苗费全部拿走,可是他只种了3亩,在本人与他的合同中曾注明到:如修路占用棉花地由本人赔付给承包人相应的费用。(合同终止日期为2012年10月底) 那么第一年的补偿费应该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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