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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复制个人领取房产证的收据,拒绝答复发证的职权。

广东-广州 02-01 07:51  悬赏 0  发布者:郑建雄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已经购买了房改房,房管局把房产证交给房改
我的行政起诉状中诉讼请求第二条是:二、判决领取原告的证件的他人违法领证,被告和领取原告的证件的他人共同侵犯原告的财产权。
有律师说这是民事纠纷,法院立案室叫我取消这一条,争论中没有谁说服对方。因此牵涉到更加基本的问题,请110的律师回答我的问题,能否增加下面的诉讼请求?怎样写更好?
1,要求复制个人领取房产证的收据,政务中心说没有,只给集体领证的收据,行政不作为。
2,房管局要求登记中心公开发证流程,登记中心拒绝公开,政务中心不答复谁行使发放房产证的职权,行政不作为。
3,立案后能不能增加诉讼请求?(例如法院审查之后我才有可能知道领取我房产证的收据是谁签名。)
问题补充:
我已经购买了房改房,房管局把房产证交给房改单位,房改单位把我的房产证发给别人。
另一个问题:立案后能不能增加诉讼请求?(例如法院审查之后我才有可能知道领取我房产证的收据是谁签名,有没有什么授权书,用谁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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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2-01 08:50
依你的情况,你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证明是谁领取的
追问:

下面是起诉状部分内容,但是有人说公司发证给他人是民事纠纷。
原告没有委托他人去领取证件,他人领取原告的证件违反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侵犯原告的财产权。发放原告的证件是被告的职责,叫谁领证是被告的决定。被告不通知原告反而调动他人去领证,这是主动的违法发证。被告叫原告报失房产证,说明房产证已经发出去,又拒绝原告复印他人领证的收据,用不作为来掩盖违法发证的事实。事实证明:他人变成被告违法发证的工具,他人领证的行为是被告发证行为的组成部分,因此把他人领证放在本案中一齐起诉,原告将申请把领取原告证件的他人作为第三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和领取原告证件的他人共同侵犯原告的财产权。

被告不公开谁行使发证的职权,立案室叫我把公司发证作为民事案,把行政案改变成民事案对原告十分不利。因此证明公司发证是行政行为是关键问题。
立案后司法调查没有问题,问题是现在未立案,有影响立案的东西。

回复时间: 2013-02-01 10:16
你好,需要看具体案情,建议能来电详谈。
回复时间: 2013-02-01 11:43
建议带上相关材料约见律师。
追问:

我已经请了律师,近来总是和我请的律师在网上交换资料进行争论。

追问:

我已经请了律师,近来总是和我请的律师在网上交换资料进行争论。

回答:

那你就找你的律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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