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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解释和定义:

四川-成都 02-04 14:22  悬赏 0  发布者:ruanmm…… 给我留言  回答:(18)
事情的经过:我们公司于2012年3月份经朋友引荐有个老板想收购我们公司做为他们长期战略发展的基地。后经双方友好商协我们简称(甲方)同意转让70%的股份给乙方,在签订完协议后乙方按约定先支付35%的资金给甲方去了结前期的债务及相关事宜,甲方在收到该款项后及时去履行了自身的义务并把股份和法人都给予了变更,在我们办理好相关事情后,通知乙方办理后面剩余的款项时却怎么也打不通电话,联系中间人问原因,他们一会儿说在开会,一会儿又说出了车祸,总之无法找到乙方,当时我们第一感觉就是被骗了,因为我们公司最底也要值几仟万,他只付了小部分给我们,法人和股份都已变更给他了,害怕被他又转手给买了,(因为前二年我们公司就曾遇到过同样的诈骗犯,协议全部都理好了就差没盖公章了,因为我们要求必须先付一半才给盖章,后该犯罪人私刻了一枚公章盖上去后到处诈骗说该厂已是他的了。该涉嫌人最后也被公安机关抓获了,)为了防止不上当受骗,我们股东商协后既然人联系不上就把股份和法人找个代办公司把他变回来,我们又跑不了,等联系上他问清楚情况后才说。在等了一段时间后公安机关通知我们说购买你们股份的人涉嫌犯罪他支付给你们的资金是犯罪所得,要求给予退还,这时我们才知道他被抓了,但是他在与我们签订协议时是合法的自然人,我们的购买协议也是合法有效的,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法院最后判他有罪也应该处理他所购的股份三,因为他支付我们的第一笔款项我们已按双方的约定及时支付给了债务人。早就没有剩余的现金了,但为了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我们全体股东也一致同意向社会公开转让乙方所购股份和向社会公开竞拍公司,所得款项先行向公安机关支付乙方前期所付资金。但是公安机关却说必须马上退现金,不然就把你们抓了,我们说你凭什么抓我们,我们又没有违法,有一天公安机关通知我们其中一个股东去了解情况,去了之后他们就明说,你们不想办法筹集钱你今天就回不去了,经过争辩他们最后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把他给抓进了看守所,随后也以相同的方式把另外两名股东给抓进去了。但是全体股东坚信法律是公正的我们没有犯任何错误和与法律法规相关的事宜,我们所转让的股份收入是合法的,何况我们一开始就在配合同意转让股份或公司来支付这笔资金,凭什么你们利用手中的职权随意乱定罪乱抓人,办案民警说他们也没有办法这是上面领导安排的,让我们理解他们的难处,支持他们的工作。想让他们按程序来,就要找当地一把手才能搞定,真的太可笑了,中国的法律完全是撑握在某些个别人手中的,为了达到目的完全可以不按程序来操作。期间有位股东的肾炎发作他的两腿因带脚链的影响,腰间两腿肿胀根本无法正常行走,我们二次要求取保后审但都遭到拒绝,我们律师跟他们辩解时他们说都是你们律师在做怪,信不信找个理由把你也抓了,重庆李庄案比你厉害嘛都被抓了你小心点。律师当时就不敢在继续讲了,只说了一句太黑暗了。更加让人不敢相信的事他们为了施加股东压力,把其中一名股东的爱人也以调查的名义骗去后以包庇,窝藏罪也给抓了,(他一不是股东,二在整个事情的过程中他出差在外从未参予过,也从不知道事情的相关情况。)但公安机关却根本不讲事实和程序就把人给抓了,当时就问他们谁给他们这样的权利,谁知他们其中有位领导中午喝了酒后说凭什么,刑法六十一条里面我可以说你涉嫌其中任何一条把你抓了,关你37天后这条无罪又可以说你涉嫌另外一条,关你一二年小问题,如果你不做他们股东的工作抓紧退钱,马上安排人把包括你们还钱给他们的人都一起抓起来,在他们的淫威下我们一个弱势小人物真的没有任何办法,为了保住性命(因其中一个股东已关了35天了病情一天一天的严重)获得自由,我们股东及家庭已被他们折磨得苦不堪言,只好屈服在他们的淫威下向亲朋好友及社会高息集资,按他们规定的要求筹集了资金交给他们后才得以获得自由。所交款项收据也没有注明是没收或追缴犯罪所得款,收据上写的是暂交款,经我们了解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必须是在明知和故意的前提才能定,何况我们与乙方前期从来不认识,在谈协议时程序手续都是合法有效的,也应该受到保护。以上都是整个事件的真是经过,没有半点虚伪和夸张。在这里我想请问各位律师我们该怎样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的这种违法行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该事件的发生导致我们公司股东被抓公司被查封停了大半年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们受到的伤害和损失应该向那个部门提起申诉。
问题补充:
我们各股东从被抓到保释都没有承认过半点任何错误。因为我们正在处理的资产远远大于他所付的金额,完全有能力和实力偿还他所交的款项,现在公安机关要求在付剩余的部分的钱,如达不到要求说又把你们抓起来让你年都过不好,我们现确实又没有现金,该怎么办才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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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2-05 01:18
需要了解的问题不少,但是本律师认为本案最关键问题是三个:第一,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本案款项是否是犯罪所得收益。第二,公安机关枉法时当事方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三,是否有赃款,是否应退回。

    第一,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本案款项是否是犯罪所得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同时,将罪名由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 那么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明知”呢?由于本案涉案标的物是钱款,钱款不像一般的物品,如果没有铁证是很难证明犯罪嫌疑人明知是犯罪所得,那将不构成犯罪。因为任何人都很难判断某笔钱是不是犯罪所得,因为所有的钱都是一样的很难辨别。何况本案的股权收购人是通过正规谈判程序收购你公司股权,一般人很难想到对方的收购款是犯罪所得。
   因此,如果如你所说,公安机关没有铁证证明股东们明知的,很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二、公安机关枉法时当事方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本案不存在可以现行拘留的条件,更不存在拘留37天的条件(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2013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原第61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所你所述,显然本案相关股东并不属于上述需要先行拘留情形中的任意一种,更加不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分子,不可能拘留37天,否则都是违法的。

    2,对于违法的拘留,可以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2011修订)》投诉举报要求查处。
    公安机关的逮捕由检查院督办,并不代表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可以为所欲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公安机关督察条例(2011修订)》第九条规定:“督察机构对群众投诉的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出警,按照规定给予现场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  第十条规定:“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因此对于公安机关枉法的行为,你可以依法向公安督察机构举报,要求依法查处。
    
   3、如果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可以向当地纪委,检察院举报,要求查处。
   附《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渎职犯罪,由检察院查处,如是党员纪委先调查)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4,因违法拘留导致的损失,按照《国家赔偿法》索赔。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公安机关涉嫌违法执行拘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你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三、是否是赃款,是否应退回。
如果股东获取的款项确实是赃款,只要公安机关能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款是收购股权人犯罪所得,那公安机关确实有权追回,但是这并不代表你们认可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也不能因为赃款确实不能及时退回而对股东实施报复性拘留。

最后有问题,欢迎追问。
追问:

谢谢周律师的详细答复,这些道理我们都懂但是我们当地领导纯粹采取行政干预,根本不讲法律程序,公安机关有些人就拿着这个令牌为达到目的就可以随意抓人定罪,如果我们提出质疑他们就会给予威胁打压,我们由于是本地人根本就不敢得罪他们,我们到公安部信访办多去了的,他们也说公安机关不会定你们的罪也不会抓你们的,但是结果却是人被抓钱也被收,我们真的不知该怎么办。

回复时间: 2013-02-04 14:57
你好,纵观本案,你们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一、你们的理解是正确的,本罪必须要以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
二、你们要如实陈述,不要承认,否则会更加冤枉。
三、建议你们不必怕公安机关的威胁,定罪量刑由法院判决,且定罪要依据事实和法律。
四、如果该案被最终定无罪,你们可以提出国家赔偿。
回复时间: 2013-02-04 15:03
纵观本案,你们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一、你们的理解是正确的,本罪必须要以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
二、你们要如实陈述,不要承认,否则会更加冤枉。
三、建议你们不必怕公安机关的威胁,定罪量刑由法院判决,且定罪要依据事实和法律。
四、如果该案被最终定无罪,你们可以提出国家赔偿。
回复时间: 2013-02-04 15:04
请电视台  和 新闻媒体介入
回复时间: 2013-02-04 15:08
1、单位不构成犯罪;2、单位行为与股东无关,不构成犯罪;3、可以要求进行国家赔偿。
回复时间: 2013-02-04 15:22
1、单位不构成犯罪;2、单位行为与股东无关,不构成犯罪;3、可以要求进行国家赔偿。
回复时间: 2013-02-04 17:49
你好,纵观本案,你们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一、你们的理解是正确的,本罪必须要以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
二、你们要如实陈述,不要承认,否则会更加冤枉。
三、建议你们不必怕公安机关的威胁,定罪量刑由法院判决,且定罪要依据事实和法律。
四、如果该案被最终定无罪,你们可以提出国家赔偿。
回复时间: 2013-02-04 20:48
本案中你们与乙方之间的交易完全属于民事纠纷,当时对于乙方支付的款项你们也并不知道是犯罪所得,所以根本不存在隐瞒、转移的问题,更不可能构成犯罪。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3-02-04 21:03
1,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基本规定和含义。
根据刑法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的补充: 2013-02-04 21:06
2,关于本罪的主观认定。
主观上对本罪的要求是,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只有明知财物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才能构成。
对于本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何价值等。二是明知的程度。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因而如果行为人只是知道该物品是他人违法所得,那么侵犯的将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应当构成本罪。

那么根据你对本案中描述的情况,你们和乙方签订合同后,乙方支付部分股份转让金时你们对其股份转让金的来源是毫不知情的,在这种情况下,你们完全有理由可以认定此转让金是乙方合法所得,所以不存在主观明知的情况,那么从主观角度上来看,你们是不可能构成本罪的。
我的补充: 2013-02-04 21:10
3,关于本罪的客观认定。
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
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如在一个房间内的转移赃物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收购,主要是针对1992年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大量收购赃物的行为,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要注意区别“收购”与“收买”的区别,收买是指买赃自用,其主观上是一种贪图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
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对于本罪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则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其核心标准在于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
掩饰是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形状的方式达到与原赃物相区别,而避免被司法追缴的目的;
隐瞒则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式,在不改变外部形状的情况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点,避免被司法机关追缴。只要采取这两类方法,达到了妨害司法活动的程度,则是本罪的客观行为。

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你们收到乙方的股份转让金后,支付给了你们的债权人,这是一种民事债务偿还的行为,从三方的合同看也属于正常的合同交易行为,所以从客观角度上来讲,也不存在所谓的隐瞒、转移等行为,你们可以将你们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出示,相关借贷凭证一并出示,证明你们将从乙方得到的股份转让金支付给债权人并非是转移行为,而是正常的债务偿还民事行为。
我的补充: 2013-02-04 21:13
4,关于你们与乙方之间股权转让的问题。
按照法律规定,协议只要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没有违法内容就是合法有效的,所以从你描述的情况来看,你们协议有效的情况下才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乙方在变更后并没有如约将尾款给你们,所以乙方构成违约,这种情况下,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将股权变更回来,同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即可。

一般情况下,违约责任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另一种是要求对方赔偿你因此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违约金和直接经济损失只能主张一项,不能同时要求双份赔偿。
那么对于违约金来说,数额应当以合同约定的数字为准。按照法律规定,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超出的部分无效,违约金约定的数额过高的,违约方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那么你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主张,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的,你只能主张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对于直接经济损失来说,这个损失的项目和数额,是需要由你方来举证的。基于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能够证明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的项目和数额即可。
我的补充: 2013-02-04 21:19
5,关于赃款退还的问题。
如果公安机关有证据证明你们接受乙方的股权转让金是赃款,那么你们的确有义务协助退还给公安机关,相关经济损失你们可以向乙方索赔。
但现在的问题是你们已经把这笔钱支付给了你们的债权人,以至于你们现在也没有现金,而对于赃物的追回是没有限制的,也就是说,既然这笔钱是赃物,那么你们的债权人也是承担连带返还义务的,所以你们可以向公安机关出示你们支付给债权人的证据,比如收条、转账证明等,证明你们把钱给了你们的债权人,让公安机关直接向你们的债权人要求追回赃款即可。
我的补充: 2013-02-05 07:56
6,关于国家赔偿的问题。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你方股东进行拘留显然是错误的决定,因为你方根本就不构成犯罪,不应对你方股东采取强制措施,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已经被拘留的股东可以集体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那么你公司股东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也就是对股东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该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该公安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请求国家赔偿的股东,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股东对该公安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有异议的,人可以自该公安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公安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股东仍然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回复时间: 2013-02-04 21:07
可以具体联系。
回复时间: 2013-02-05 07:15
建议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以便准确答复。
回复时间: 2013-02-05 10:59
协商提供财产担保
回复时间: 2013-02-05 12:13
股份还是你们的,把他们的钱退出就结束了,何必如此麻烦。
回复时间: 2013-02-05 15:51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回复时间: 2013-02-06 00:30
公安部门的言辞,简直可笑。在这里,我觉得我没必要来解释这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了。公安部门没有正确执法,领导交代的,也就是说这是行政干预。让你们过不好年,作为律师,最终要让他们付出跨越雷池的代价。
回复时间: 2013-02-06 10:11
太恶劣了!可考虑先就之前错误关押的期间起诉公安机关,要求国家赔偿,以向对方施加压力。
同时,可请新闻媒体介入
回复时间: 2013-02-08 08:38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回复时间: 2013-02-08 13:25
1、事已至此,可否公开贵司商号、披露案发地点和办案机关相关负责人姓名职务?
2、涉及隐私案件或商业秘密的,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律所与律师面谈较好?
3、建议电话联系咨询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吧?
回复时间: 2013-02-09 07:56
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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