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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违约金我该还吗?

云南-昆明 02-05 12:40  悬赏 0  发布者:asker-……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就职于一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2006年考上国家统招公费研究生,单位要求我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主要为:“一是单位为我保留编制,研究生在读期间可保留我的财政工资,我可以以借款的形式支取50%,期间不享受奖金及其他福利,剩余的工资待我毕业回单位报道一并发放;二是我毕业后需回单位服务满五年,否则需赔偿单位培养费(读书期间的工资加一次性奖学金),按每工作满一年递减20%的赔偿;三是如果我回单位报道单位发放一次性5000的奖学金,如果不回单位需额外还2万的违约金。”
我毕业按时回单位工作,领到奖学金和三年财政工资总额约五万元,三年半后提出辞职,单位要求我赔偿5万*0.8*0.8*0.8=2.56万元。
对此,我有两点疑问:
1、我就读的是国家统招的公费研究生,读书期间单位并未支付任何学费,原单位把财政基本工资和奖学金算作培养费用是否合理?
2、协议中的不满一年递减20%赔偿,是否违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鉴于以上两点,我可否申请人事仲裁要求只赔偿未履职年限的部分即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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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2-05 16:50
既然签订了协议,就应该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才对。
追问:

我想解释一下,我并不是不愿意赔偿。
当时签订协议的时候,人事科的口头解释是把总金额分摊到每一年,比如五万,每工作满一年减一万。在我提出辞职后,人事的也曾口头对外说过只需要赔偿总额的30%。但到财务那里算时,她们才提出递减20%的算法和当初理解的有误,另外我已履职三年半,单位只按照三年计算。因此,我觉得很委屈。
按照劳动合同法,也应该是赔偿总额不超过未履职年限的分摊金额。
所以我想知道,虽然我们签订有培养协议,但该协议确实很含糊容易让人误解,另外也有违劳动合同法,该协议是否有效?
谢谢律师!

回复时间: 2013-02-19 18:49
你好,违约金按剩下的计算。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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