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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程序违法吗?

广东-茂名 04-17 22:16  悬赏 0  发布者:zxcvbn…… 给我留言  回答:(3)
一, 借更改名称而用旧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来变更换成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没有更换《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申请书,只有申请土地初始登记的申请书并且在呈批表里只有国土局领导的“可变更单位名称”的审批意见,而没有“可换《建设用地批准书》”之类的审批意见,即算作是没有申请程序或没有审批程序的程序违法吗?
二, 某单位申请土地初始登记,在2012年12月17日履行了申请与地籍调等程序,但到2013年3月18日又插进一个用旧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来变更换成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更改名称程序,然后在2013年4月24日用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再换成《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七条
土地权利证书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二)集体土地所有证;
(三)集体土地使用证;(四)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四十七条 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变更登记。按照上法律要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即国有土地使用证之类才能做变更名称的变更登记,这应是合法的变更登记,
但在办到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前,来插进一个换《建设用地批准书》来更名的变更登记,这样的变更登记是不是程序违法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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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9-04-17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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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9-04-17 22:43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回复时间: 2019-04-18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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