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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职务侵占还是虚假诉讼?

江苏-泰州 04-28 07:30  悬赏 0  发布者:田作留 给我留言  回答:(8)
关于徐建新涉嫌职务侵占或华蓓、华俊琪涉嫌虚假诉讼一案的报案材料

     报案人:田作留,泰兴市子兰家居有限公司股东,法人代表,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共产党员,身份证号码:321025195802220271,住泰兴市威尼斯城西岱宫2-703,电话13805266529。
犯罪嫌疑人:徐建新,泰兴市子兰家居有限公司股东监事,负责财务,男,汉族,1578年12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25197712301413,住上海市闵行区畹町路99弄200号1001室,华俊琪女婿,华蓓丈夫,另在泰兴开有公司,电话13501635937。
犯罪嫌疑人:华蓓,女,1980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221198010070720,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畹町路99弄200号1001室,徐建新妻子。电话号码不详
犯罪嫌疑人:华俊琪(祺),男,1952年9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2195209010713,住太仓市城厢镇梅园新村35幢301室。徐建新丈人。电话号码不详。
徐建新涉嫌职务侵占和华蓓、华俊琪涉嫌虚假诉讼的事实:
1. 从华蓓、华俊琪2017年持借条起诉,证明徐建新没有将其2015年从子兰公司、田作留处凭华蓓、华俊琪借条要回的31.5万元,还给华蓓、华俊琪而进行了私吞,因而徐建新涉嫌构成职务侵占。
2015年春节前,因资金缺口严重,泰兴市子兰家居有限公司、田作留遂向股东徐建新提出借款要求,这是本案的前提(没有向华蓓、华俊琪借钱),徐建新也同意借款,但在2015年2月12日徐建新拿出来的事先打印的两张借条上却写的是“泰兴市子兰家居有限公司向华俊琪借款20万”,“田作留向华蓓借款10万”(合计30万,下同),并说“我要跟他们拿钱”“反正是我借钱给你,到时还我就行了”,隐盖了徐建新的真实目的,编造了跟华俊琪拿钱的谎言,田作留出于对自己的股东并外甥的信任,同时也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认为他们是一家人,写谁的名字都一样,子兰公司向徐建新借钱,徐建新借出钱,再还给徐建新就行了,在徐建新的欺骗(事实上田作留从没有向华蓓、华俊琪提出过借钱,也无任何联系方式)和催促下,轻信了徐建新的谎言,田作留盖章签了字。2015年2月13日和2015年2月15日,徐建新从自己卡上分别向泰兴市子兰家居有限公司打入16万元和10万元。子兰公司账册上随即记入了徐建新的个人借款往来(除股金外没有其他任何往来)。徐建新作为本借款的经手人和子兰公司负责财务的监事,时刻关注着自己的借款往来,所有账册均有徐建新自己的公司的会计保管,徐建新借出款项后,便不断的以此借条向子兰公司田作留索要还款,于是子兰公司田作留在2015年的当年,前后共分六次(通过银行转账五次和徐建新提现金一次)累计还给徐建新31.5万元,已全部偿清了徐建新的即华蓓华俊琪借条的借款,徐建新也承认收到了31.5万元的还款。至此此该借贷关系已经消灭,徐建新也于2015年11月至2017年5月的一年半的时间里再没有索要过这两笔借款,但在2017年6月徐建新发现两张借条尚未归还,(子兰公司负责记流水账的封金兰曾向徐建新要过借条,徐建新每次总说忘了没带等搪塞而过,因徐建新是田作留的外甥,也就没认真,认为反正有银行记录)仍然在徐建新自己手上,觉得有机可乘,遂心生歹意,唆使华蓓、华俊琪起诉,进行虚假诉讼诈骗,二次索要借款,经法院判决,田作留偿还了华蓓、华俊琪本息36万元(已执行,该款再次全部进了徐建新的腰包,打入徐建新老婆华蓓卡上)。由此可见,作为公司负责财务的股东监事徐建新,又是本借款的经手人,并没有将其本人凭华蓓、华俊琪的借条向子兰公司、田作留索要的31.5万元的还款去还华蓓、华俊琪,而是将这笔31.5万元的巨额财产进行了私吞侵占,使得子兰公司田作留不得不再次偿还了36万元,给子兰公司田作留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的法律规定,徐建新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
2.如果徐建新已经将从子兰公司、田作留处要回的31.5万元还给了华蓓、华俊琪的话,则华蓓、华俊琪的起诉就涉嫌虚假诉讼诈骗。
反过来,如果作为经手人的徐建新将从子兰公司、田作留处凭华蓓、华俊琪借条要回的31.5万元,已经还给了华蓓、华俊琪,说明本借贷关系已经消灭,而徐建新又怂恿、唆使、并实际操作(是徐建新拿着华蓓、华俊琪签名的起诉书,找的律师进行起诉的)下,串通华蓓、华俊琪凭已经偿清的借条再次起诉索要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同时《解释》规定,单方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而华蓓、华俊琪的诉讼行为完全属于“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 虚假诉讼的诈骗行为,诈骗所得36万元。
综上的关键是经手人徐建新,一句话,就是徐建新凭借条从子兰公司、田作留处要回的31.5万元还款,有没有还华蓓、华俊琪?没还,徐建新就是私吞构成职务侵占;还了,华蓓、华俊琪的起诉就是虚假诉讼诈骗。
3.华俊琪起诉书的签名有可能不是其本人的真实签名,是其他人冒名所签。
请求国家公安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立案侦查,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维护司法尊严,严肃打击犯罪,切实保护普通人民的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举报人:泰兴市子兰家居有限公司
                          田作留  13805266529
                               2019-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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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9-04-28 07:45
这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3447积分
回复时间: 2019-04-28 08:00
委托律/师处理
回复时间: 2019-04-28 08:21
是其他人冒名所签。
  • [上海-长宁区]
  • 徐荣康律师 VIP
  • 电话:15021871079
  • 1008399积分
回复时间: 2019-04-28 12:13
及时委托律师介入
回复时间: 2019-04-28 16:41
你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 [河南-郑州]
  • 李大贺律师 VIP
  • 电话:15838051994 15039063769
  • 590552积分
回复时间: 2019-04-30 14:02
建议先委托律师审阅证据。
回复时间: 2019-04-28 07:36
你好,可以委托律师。
回复时间: 2019-04-28 10:28
这个是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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