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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属于过错方吗?

山东-青岛 02-11 22:03  悬赏 20  发布者:注个册真难 给我留言  回答:(6)
先说说大致情况,内容较多,麻烦大家耐心看一下:
我是男方,2008年10月与女方相识,于2009年3月结婚,儿子出生于2009年7月(距我与女方相识仅270多天)。双方属于闪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初期,我与前女友仍断断续续,直至2009年7月(儿子快出生时)方彻底中断关系不再联络,早期存在过错。
2011年8月,双方曾为此事发生争吵,后协商相互取得谅解:往事今后不再提及。但女方疑心极重,三天两头登陆我的QQ、飞信及翻阅手机短信、通话记录(均无异常),甚至多次阻止我外出接活挣钱(我是摄影师),说我是找借口去会老情人,为此时有打闹。
女方与我家人关系紧张,从来不在一起吃饭,都是各做各的各吃各的,2011年8月起,她就不再在家里吃饭了,都在外面自己解决。
2012年5月,前女友意外致电于我,让帮忙网购手机,然后又将换下的旧手机送给了我,联系仅限于此。过后不久女方发现了旧手机,并从手机保存的通讯录中确定了是我前女友所赠。据此,女方咬定我与前女友仍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四处公开捏造谣言说我在外有情人。
上月底,双方又发生争吵,女方打儿子出气,我气极之下打了她,她报警,然后双方去派出所。女方拒绝警方调解,强烈要求拘留我,毫无夫妻情分,且仍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继续污蔑我在外面养情人。后警方以男方行为不够拘留条件为由强行调解成功。
现在双方协议离婚不下,因为女方要求分割男方父母名下的房产及男方婚前买断工龄获得的两万元补偿款(婚前就已交给别人帮忙理财了),且要求儿子的抚养权。双方实际情况是:男方城市户口,家庭条件较好,有房有楼有车,但个人名下并无财产,仅有一批摄影器材;女方是农村户口(按当地习俗离婚后不能回娘家生活),无特长无工作无收入无住房,离婚后基本无法养活自己。
协议离婚不成,下一步就是诉讼离婚了(我是原告)。现在女方以手持男方早期与前女友拍摄的不雅视频、照片(她窃取了我早期刻录的光盘)为由,说是要向法院举证我是过错方,要让我净身出户。
问题:
1、双方曾经协商好,往事不再提及,如今再拿出早期的视频和照片,是否能证明男方存在过错?
2、我打过女方,承认有过错,但女方打孩子和无端诋毁男方(导致感情彻底破裂),是否也存在(或属于)过错?
3、我父母的房产肯定不会分割给女方了,我以仅有的动产(器材)折价,然后补偿女方八成,是否可行?
4、离婚后我不受女方束缚,可以外出接活挣钱养孩子(家人同时更会接济),且有宽敞的住房,客观条件比女方优越许多,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是否希望很大?
5、如果法院认定我是过错方,是否会因为倾向于保护弱势方(女方)而让我做出超越能力的补偿(女方知道我无存款及现金,仅有器材一批,偶尔接活挣钱)?
问题补充:
结婚时获赠的戒指等金器我也不要了,全部补偿给女方(她已藏匿起来)。
如果请律师的话,大约需要多少费用?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2-11 23:15
你好,你只要有证据证明对方证据是你婚前的行为,而且,你们又有协议在先,是不能构成婚内过错的。详情建议电话咨询,以便更有针对性的解答你的问题。
追问:

谢谢常律师,我还想补充一下,初婚阶段我是有婚外情的,2009年3月结婚,但与前女友的关系到2009年7月才彻底断绝(没有同居,只是偶尔接触,有发生性行为,且不雅照片和视频被女方窃取,对方有证据)。
请问,以上这种情况,可以成为女方申请男方过错赔偿的依据吗?

回复时间: 2013-02-12 06:55
不算过错方,律师费用需要与律师面谈
追问:

谢谢张律师,我初婚阶段有婚外情(2009年3月结婚,但与前女友的性接触到2009年7月才彻底终止),不算过错方吗?或是不属于法定过错?

回答:

不算过错方

回复时间: 2013-02-12 08:01
1、不是婚姻存续期间的,不构成国策;2、夫妻打闹很正常;3、自愿补偿很好;4、如果你们条件差不多,孩子小,女方抚养的可能性大一些;5、如果构成过错,可以少分不分共同财产;
我的补充: 2013-02-12 16:12
(1、是不构成过错)
追问:

谢谢徐律师,已发“个人提问”,期待解答。
这里就您的回复补充一下提问:

4、双方条件说明:男方目前无财产及房产,有婚前所购轿车一辆,有数项专长,若非女方阻止,挣钱也是足够养家养孩子的,且男方一直和父母同住(均是城市户口),家庭条件很好,有房有楼;女方一无所有(农村户口),无特长,离婚后自我生存都很成问题。

这种情况下,男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是否成功的机率很大?

回答:

应该是99%吧

回复时间: 2013-02-15 11:28
详情可以面谈。
回复时间: 2013-02-15 21:15
第一、可以作为前期和好的证据,过后女方拿出这样的理由是不够成分的;第二、这件事情应该说都有过错;第三、婚前财产或者说第三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可以协商;第四、条件是一方面,优势不用多说;第五、一般不会。请律师需面谈。
回复时间: 2013-02-16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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