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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纠纷案

 06-30 20:32  悬赏 30  发布者:garyhq…… 给我留言 地区:江西-上饶 回答:(3)
该案情是被告购买早期城镇郊区一房屋,房屋旁有一公用水塘,屋主为保护自己小孩在公用水塘旁自发加设安全措施(竹篱笆墙),并有在水塘旁钟菜, 有一个三岁小孩在该水塘淹死了,该小孩的家庭情况是父母已离异,常日处于无人监护状态小孩淹死前三天有在其自家屋前马路上出过车祸,头部有多处缝针! 水塘也非小孩家出行的必经之路….且事发前该处是 “死胡同”,水塘后没有道路可走; 法院判决书上写:生命权纠纷案
  法院判决依据: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此条, 判监护人50%的责任;被告50%的责任!
  想请教: 该判决从被告角度出发看合理吗,是否有上诉空间? 此条款中的"侵害.."在此案中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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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0年06月30日 20时38分
    本案定为生命权纠纷案是正确的,侵害一词也没用错。虽然是死胡同,但水塘属于危险地方,你应做好安全防护与管理工作。小孩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监护人没看管好,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要你负担50%的责任,本律师认为过重。可以提出上诉。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6-30 20:39
答;应当由水塘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0-07-02 15:52
建议上诉。委托律师代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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