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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技术工人,07年3月入职一家(韩资企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上班至今

广东-江门 05-12 14:03  悬赏 0  发布者:王强 回答:(5)
我是一名技术工人,07年3月入职一家(韩资企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上班至今,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内容:车工。今年1月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进行组织架构调整,原所在部门取消,划归生产部门,公司以我工作量不饱和为由,擅自口头安排借调我下生产车间(注塑车间,吹瓶车间,丝印车间)做操作工。我可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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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9-05-12 14:18
可以直接按照仲裁来维权的
  • [北京-西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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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13810012526
  • 4568264积分
回复时间: 2019-05-12 15:40
有正式合同的,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即可;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用工存在违法行为的,随时可离开;如有不发或克扣工资情形,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 [广东-深圳]
  • 年遇春律师 VIP
  • 电话:13723729928(微信同号)
  • 1838288积分
回复时间: 2019-05-12 18:59
有必要申请仲裁。
回复时间: 2019-05-12 14:26
协商不成搜集证据申请仲裁维权。
回复时间: 2019-05-12 14:40
申请仲裁维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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