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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父亲不给抚养费,我想给孩子改姓,要怎么办

 02-17 09:22  悬赏 15  发布者:yaying…… 给我留言 地区:福建-泉州 回答:(25)
我跟孩子的父亲在法院协议离婚时,孩子才七个多月大,离婚四个多月后,他的另一个妻子就生孩子了(我当时不知道他外面还有一个),之后他只按协议书前期要求一次性支付6000元支付(是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之后一直没有支付抚养费,现在孩子已经2周多了,我中间有再去申请过一次强制执行,但法院说找不到他人,也查不到他有什么财产,我想给孩子改姓,我找不到他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改吗,请问有什么办法吗
问题补充:
我们那时就因他外面有外遇才离婚的,当时他逼的很紧,但我不知道他外面那个跟他回来,还有了身孕,当时什么补偿都没有,只有孩子的抚养费一个月300元,如果我要再起诉他要补偿可以吗,还有孩子的抚养费是一个月300元,一直到孩子满18周岁,总共是62400元,那6000元是要求第一期一次性支付的,其他的要求从次月起一个月300元直到付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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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3年02月17日 10时49分
你好!非常理解你现在的心情,但建议还是按相关法律依据来行事。现就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关于抚养费。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支付抚养费是男方应尽的义务,如果其不支付,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认为每月给付300元太少,不能维持孩子的正常生活标准,还可以以孩子名义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2、关于改姓。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精神,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者未经协商一致,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则公安机关应当恢复。所以说若给孩子改姓,最好经过前夫同意,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3、关于过错赔偿。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不论你当时是原告还是被告,对于你来说,你已经错过了要求男方给付过错赔偿的期限。如果男方存在隐瞒财产的情况,您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因孩子才两周岁,而你是在孩子7个月时离婚的,诉讼时效还没过,所以你可以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建议:1、起诉增加孩子的抚养费。2、变更孩子姓氏最好经过对方同意。3、过错赔偿因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后胜诉的可能性不大。如果前夫隐瞒了财产,你可以重新起诉要求分割财产。
      以上是我的解答,供参考。
追问:

我们是2011年2月14晶离婚的,所以已经过去2年了,而我们这边的孩子抚养费,法院规定是最低250元,按当时法院的说法是孩子父亲自己说要一个月给300元,如果是法院判决的话,一个只有250元的,而且离婚后我们再也没联系过,孩子父亲也从来没来看过孩子,所以他现在人在哪里,是什么情况我也不清楚,上次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找不到人,孩子的爷爷、奶奶态度很恶劣,我跟法院一起去他家指认人,孩子的爷爷、奶奶还对我恶语相向,还动手打我。也不肯说孩子的父亲在哪

回答:

依习俗,你前夫元宵节时应该在家,你可以要求法院当天去执行。如果你前夫有固定工作的话,你可以要求法院直接扣工资。如果你前夫有财产,你可以要求拍卖财产折抵抚养费,如果你前夫有能力给付抚养费而拒不给付,你可以要求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要求追究你前夫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刑事责任。

追问:

如果我重新起诉他,他不去法院,不出现要怎么办

回答:

你好!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可以要求法院直接去前夫家里或工作所在单位送达传票和相关法律文书,也可以邮递送达,还可以公告送达。如果前夫开庭不到场,要求法院缺席开庭,缺席判决。拿到判决书后,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将来找到前夫后,让他除支付抚养费外,还要支付迟延履行金,严重的,还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2-17 09:27
咨询派出所
追问:

派出所说要孩子父亲本人同意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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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2-17 09:42
可起诉要求抚养费;
但未成年子女改姓需要孩子父母一致同意。
回复时间: 2013-02-17 09:47
夫妻之间离婚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可以根据孩子实际生活需要增加,但孩子的姓氏要更换必须要经过亲生父母的同意,否则无法更改,因此诉至法院的,法院也不受理。
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3-02-17 09:49
1,关于抚养费如何支付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商,一般本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如果孩子较小,随母亲可能性大.如果是两个子女,一般父母各抚养一个.不抚养孩子一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 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
抚养费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或者支付抚养费的实际经济情况相应变更,可以要求增加也可以要求减少。
不能以不要抚养费为由剥夺对方的探视权,是违法的。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孩子父亲一次性支付6000元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你可以要求父亲补充支付。
我的补充: 2013-02-17 09:51
2,关于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法定条件。
孩子的抚养费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要求增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所以你们之间虽然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6000元,但这个数额无论在什么的确都明显过低,难以维持实际生活,所以你作为孩子的母亲可以要求父亲增加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我的补充: 2013-02-17 09:59
3,关于给孩子改姓的问题。
孩子要更改姓名必须要经过父母双方的同意,否则肯定是改不了的,这件事只能通过协商解决,法律不予受理,无法通过诉讼解决。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公安部2002年《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我的补充: 2013-02-17 10:12
另外,从法院诉讼的角度来看,你也是无法一方给孩子改姓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所以无论如何,你要给孩子改姓都需要经过孩子父母双方的同意,否则改不了。
我的补充: 2013-02-17 10:18
4,关于执行难的问题。
关于抚养费执行难的问题,你可以参考以下建议:
(1)强制执行对方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2)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3)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一年以内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4)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5)建议法院依法处以司法罚款和拘留。
如果查明对方不按照规定申报过去姨奶奶的财产状况,或者申报财产不实,或有财产拒不履行,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依法给予不超过15天的拘留,以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6)要求法院依法追究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罪。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文书的,且情节比较严重的,可以让法院依法搜集证据将案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
追问:

孩子父亲一次性支付6000元是离婚协议书上协议的,先一次性支付6000元,从次月起一个月支付300元,直到孩子付满18周岁的抚养费。但他全部没支付,6000元也是我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由孩子的奶奶拿来的。再此期间孩子的父亲一次都没来探视过孩子,我11年年底有再去申请强制执行一次,但法院最终只能以找到不人,查不到财产为由终结了这次强制执行。如今我们离婚已经2年了

回答:

对方名下确实没有财产的的确很难执行,但你可以委托当地调查公司或者向法院申请调查对方名下财产,比如法院可以到人民银行调取对方名下所有的银行账号,只要有存款就可以查封冻结并执行,能不能找到人不会影响执行,只要有对方身份证号能查到财产就可以了,另外对方的工资、房屋租金等收入也是可以调查执行的。

追问:

上次法院强制执行时有查过,他的银行卡里没有存款,他可能个人也知道我会追讨抚养费,所以存款可能被转移了

回答:

那就只有查询其他的财产线索,有证据证明其恶意转移财产的,你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将财产追回,追回后再申请强制执行。
至于其他财产线索如何执行,上面已经在执行难问题中补充回答。

回复时间: 2013-02-17 10:08
1、夫妻之间离婚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可以根据孩子实际生活需要增加,但孩子的姓氏要更换必须要经过亲生父母的同意,否则无法更改.
2、抚养费,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或者支付抚养费的实际经济情况相应变更,可以要求增加也可以要求减少。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所以你们之间虽然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6000元,但这个数额无论在什么的确都明显过低,难以维持实际生活,所以你作为孩子的母亲可以要求父亲增加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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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2-17 10:25
你好,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应尽义务,孩子父亲不直接抚养孩子,因此,其必须根据法院调解书的内容给付抚养费。如果其不主动执行,只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你作为申请人应当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现在法院都这么要求,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有能力抚养而拒不抚养,其可能构成遗弃罪,可以到公安机关去报案。随着孩子生活费、教育费的增加,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回复时间: 2013-02-17 10:29
1.根据你的情况,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增加孩子的抚养费;
2.孩子改名字需要孩子的父亲和母亲都同意,但是孩子到18周岁以后,可以自己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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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2-17 10:32
单方改姓改不了的。
回复时间: 2013-02-17 10:32
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回复时间: 2013-02-17 10:37
公安部2002年《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回复时间: 2013-02-17 10:52
可起诉要求抚养费。
回复时间: 2013-02-17 12:26
1、如果你有现在发现并证据证明他和他人同居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有外遇和他人生育子女不能要求赔偿;3、关于孩子的抚养费也可以变更的;一是他的收入明显提高很多;二是多年以后社会平均生活水平提高了;4、关于未成年孩子的姓氏的更改,必须经过父母同意;
回复时间: 2013-02-17 12:37
改性问题可咨询派出所。通常得双方同意才让改
回复时间: 2013-02-17 12:54
可以起诉解决,改姓需要对方同意。
回复时间: 2013-02-17 13:08
抚养费的问题建议与执行法院沟通,改姓的问题需要夫妻双方同意
回复时间: 2013-02-17 14:06
你好,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应尽义务,孩子父亲不直接抚养孩子,因此,其必须根据法院调解书的内容给付抚养费。如果其不主动执行,只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你作为申请人应当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现在法院都这么要求,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有能力抚养而拒不抚养,其可能构成遗弃罪,可以到公安机关去报案。随着孩子生活费、教育费的增加,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另外未成年子女改姓需要孩子父母一致同意。
回复时间: 2013-02-17 14:48
你好,可以直接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
回复时间: 2013-02-17 15:13
关于抚养费数额的问题,如果300元已经不能满足孩子生活需要,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重新确定抚养费数额。你这个也涉及到执行的问题,如果他有固定工作,可以执行他的工资。
关于改姓的问题,看孩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规定了。
回复时间: 2013-02-17 16:25
1、男方必须支付抚养费,另外抚养费可以变更;2、男方存在过错,女方可以在法定时效内要求过错赔偿;3、女方无权当方面改名,但孩子本人有权利在条件成熟时更名。
回复时间: 2013-02-17 19:09
你好,你的问题其实很简单,只要你证明对方有财产,你随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实在没有,当前我国的法律无能为力的,你最好还是想想别的办法吧!改姓问题也很简单,只要你能向相关机关提供相关手续,自然改姓就不存在问题了,孩子跟谁信、法律目前是没有明文界定规定的
回复时间: 2013-02-17 21:09
扶养费和改名字是两个法律关系'你可以改名'也有权要扶养费
回复时间: 2013-02-18 11:36
作为孩子的母亲,你有权利给孩子 改名,无需要男方的同意。
回复时间: 2013-02-18 17:26
建议来电咨询本律师
回复时间: 2013-02-19 11:30
现在不能再要求补偿了,只能要求支付抚养费,如果抚养费过低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用。日后孩子的学费啊,医疗费啊等等都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一部分。
回复时间: 2013-02-19 13:22
如果没有男方同意,您要求变更姓氏一般不会得到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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