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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刑

山东-德州 02-17 17:54  悬赏 15  发布者:好加好 给我留言  回答:(3)
在银行柜员机前待一妇女取出一万元后持假枪抢劫,这是第二次,加上钱共抢的两万多元,请问要判几年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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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2-17 18:33
你好,根据你的叙述,如果没有其他量刑情节考虑的话,要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建议委托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然后联系警官了解案情;根据具体情节制定辩护措施。持枪和金融机构,都是这个案子的辩论焦点。
回复时间: 2013-02-17 17:58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追问:

三年至十年范围太大了,估计大概会几年呢?他家里人在找关系看可以少判减到最低年限,不知有没有用?

回答:

10年都算轻的了,抢的是金融机构。

回复时间: 2013-02-17 18:26
1、对于持假枪是否属于“持枪抢劫”从各地法院判例看,是有争议的,所以本案中被告是否“持枪”是本案的争议要点
2、对于是否属于抢劫银行及金融机构,我个人认为并不属于。
3、解决这两个问题,具体如何量刑,可以自我参照山东省高院的量刑指导意见,自己算一算。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实施细则】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1万元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抢劫致被害人受伤的,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2)抢劫致被害人伤残的,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以抢劫一次为量刑起点的,每增加一次抢劫,可以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以抢劫三次为量刑起点的,每增加一次抢劫,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抢劫数额达到1 千元的,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抢劫数额超过1千元的,每增加150至25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抢劫数额超过1 万元的,每增加1500至2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本罪第1条第(2)项规定的七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缓刑适用条件

(1)抢劫罪一般不适用缓刑;

(2)犯抢劫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

①仅以胁迫手段或者虽然使用暴力但没有造成人身实际伤害,劫取少量财物的初犯、偶犯,且积极退赃、缴纳罚金的;

②使用暴力手段致人轻微伤,劫取少量财物的初犯、偶犯,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且积极赔偿经济损失、退赃、缴纳罚金的;

③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我的补充: 2013-02-17 18:29
补充判例:引自人民法院网(//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06/id/530331.shtml)
 深夜“潜伏”在银行ATM机房旁边,持假枪威胁取款人实施抢劫,孰料在逃跑过程中被车撞倒,受到了法律惩罚。6月27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抢劫案,被告人董用庆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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