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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租灭失谁应当承担责任

河北-廊坊 02-18 11:26  悬赏 0  发布者:公平正义清新 给我留言  回答:(0)
张某因房屋纠纷在中院起诉我公司,2002年9月25日,张某向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查封我公司的银行账户或者查封纠纷房屋的一、二层部分房产,查封标的请求为120万元。(而合议庭怎能在24日依据张某25日申请进行合议查封我公司房产),同日,中院做出094裁定书,除支持张某的请求外,还要求对纠纷房屋的一、二层装修部分停止施工。2002年9月27日,中院又向租用我公司以上营业房超市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1、除已付给我公司定金2 O万元外,对下欠的房租暂停支付;2、如房租到期应交本院提存。并规定了此通知的有效期为贰年。此通知做出后,承租方拒绝按租赁合同向我方支付房租。而我公司才在28日收到的094号裁定书,我公司于30日向中院递交了复议申请,要求用我公司其他房产进行担保保全,被中院粗暴驳回。其间,我公司多次向中院催问向超市收取房租没有,被多次拒绝告知,为此,在省高院关注下于2003年12月对中院超标提存房租立案进行违法确认。而到2004年9月26日提存两年期满,承租方因债务纠纷其财产已被区法院执行完毕,其法定代表人已不知去向,所有人员已经解散,偿债能力已彻底丧失,我公司的房租损失和承租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已无处追偿,致使我公司的直接损失达160万元。在高院对中院的违法确认审理中,而中院却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为由推脱责任。试问,我们的房租应该找谁要,谁应当承担房租灭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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