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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工作至2007年,企业于2004年开始帮交社保,可以要求企业补交前期社保吗?

浙江-嘉兴 02-19 07:50  悬赏 0  发布者:求助者201……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母亲于1990年开始一直在一家工厂上班,企业于2004年7月开始帮我母亲交纳社保,直到于2007年企业内部调整,将我母亲的岗位更换,造成薪资待遇降低很多.因与企业沟通无果,便咨询律师,问能不能要求企业补交前期的社保,律师表明可以,让我们去找劳动局,但我们去劳动局后,工作人员却告之,我母亲应于2004年7月交纳社保之初,提起此要求,现在已经过了时效期,补交社保请求无法实现.
  前段时间,在社保网上无意间发现有一个人正好也有此问题,社保回复,根据劳动法,员工好像可以要求企业补交,现想咨询,到底我们的补交养老请求是可行的吗?(企业签订的劳动的合同,并没有给员工一份,但我们有企业98年及几年颁发的员工前进奖,上面有企业公章.并得到一个新信息,企业于2001年注销过,更新了新名称重新开张,但法人没变.不知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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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2-19 08:40
你好!你母亲的这种情况的确是过了仲裁时效。
回复时间: 2013-02-19 09:19
已过时效。
回复时间: 2013-02-19 09:30
这种情况的确是过了仲裁时效。
回复时间: 2013-02-19 10:40
时效过了。仲裁没有胜算。
回复时间: 2013-02-19 18:01
如果企业愿意,可以的,否则超过法定时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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