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毕丽荣  朱建宇  李保忠  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  
该问题已关闭

您好 律师 有一个人我十三万五千块钱。借条已经到期了 我准备起诉他

辽宁-沈阳 06-03 19:26  悬赏 0  发布者:沈阳汇鑫精品车行批发18602455518 回答:(9)
您好 律师 有一个人我十三万五千块钱。借条已经到期了 我准备起诉他。但是他名下只有一台价值三万元左右的小汽车 房子是他父母名字 但是房贷是他还的  请问如果我这边胜诉了 法院会怎么执行 谢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9-06-03 20:08
你好!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67083积分
回复时间: 2019-06-03 20:10
可与执行法官核实
  •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5142072411
  • 1194323积分
回复时间: 2019-06-03 22:57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 [辽宁-锦州]
  • 刘哲律师 VIP
  • 电话:18841687472
  • 441958积分
回复时间: 2019-06-04 08:50
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 154143积分
回复时间: 2019-06-04 15:51
可起诉要求返还,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包括司法拘留及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如果有借条、欠条、借款协议、收条、还款计划、汇款单、转账单、银行流水记录等书面证据,则起诉后胜诉的可能性较大,民间借贷纠纷是否能取得胜诉结果,与庭审中双方表现是否能让法官信服有莫大关联。
回复时间: 2019-06-03 19:34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回答:

除上述措施外,还可以把被申请人列入失信名单,这对他和他的孩子有很大的影响,比如孩子考大学,考公务员都受影响

回复时间: 2019-06-03 22:22
与执行法官核实
回复时间: 2019-06-04 06:05
与执行法官核实
回复时间: 2019-06-04 10:35
只能执行他名下的财产。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山西太原
湖南长沙
山东淄博
北京朝阳区
福建厦门
四川成都
四川成都
浙江宁波
江苏无锡
最新回复律师
山西 太原
人气:50425
湖南 长沙
人气:546548
山东 淄博
人气:108610
福建 厦门
人气:124540
四川 成都
人气:502030
重庆 渝中
人气:397366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