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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阳江 02-22 08:56  悬赏 0  发布者:adc785…… 给我留言  回答:(1)
民事申诉状16
申诉人一(原审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王作彪,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阳春市人,住阳春市潭水镇车站北路[禾岗村81号侧]。联系电话.13542643711 
申诉人二(原审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黄显珍,女,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阳春市人,住阳春市潭水镇车站北路。 [禾岗村81号侧]。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杨光良,石仔厂老板男,1955年6月3日出生,汉族,阳春市人,住阳春市潭水镇潭河路21号。 
申诉人因起诉杨光良财产损害侵权纠纷一案,经阳春市人民法院(2009)春法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阳中法民一终字第23号维恃原判民事判决.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576号维持原判再审民事裁定.时间过了几年但该损坏的楼房得不到解决无法恢复原状.判决违反法律规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判决不能实际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九条第十三款提起申诉..请求:1.撤销判决,判令被申诉人将损坏的房屋恢复原状;2、赔偿申诉人因诉讼造成一切的经济损失;3、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 
事发经过 
被申诉人于2008年5月10将一台柳州40型铲车开到我汽车修理部维修刹车.于12下午将铲车修好.通知车主取车.铲车原本停在申诉人屋前3米左右,被申诉人将铲车开到公路边验试好之后,挂倒档后退到原停车的地方停下来并放下2吨多重的铲斗,后来被申诉人错踩油门,铲车突然发出巨大的轰鸣声.高速后退,碾过在地上摆放的障碍物[木块.千斤顶、铁凳]、撞向门前一米处的铁质护架[吊架是直径30公分大铁管],撞折护驾后.跟着撞击到墙体的承重柱上,来来回回撞击房屋几次,被申诉人杨光良才减低油门熄火,跳下车后惊恐地对我说[看车后到那次.停了车.放下了铲斗.想再踩一踩刹车.没知却踩错油门.系鬼做紧我了.]申诉人房屋就是这样被撞击损坏的。 
     房屋损坏情况.楼房是一层二间砖混框架结构.宽8米.长18米.约130多平方米.1.房屋门口中间结构承.承重柱和地梁交接处破碎断裂.露出主钢筋.在约高70公分至120公分弯曲变形.断裂为4段[经鉴定已不适合再继续承重].2.楼面结构承重梁断裂有30多条绕梁裂缝.两边结构梁与墙部出现分离裂缝.3.楼面在大厅中通透断裂.并在笫二房间楼面处断裂..笫三跨段的房间楼面处断裂..、雨天漏水严重,无法安生.严重影响正常生活,损坏的大门无法正常关闭开启..稍微用力关闭房门时,房屋就会出现抖动现象. 随时会有崩塌危险.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一.一二审判决无法律依据.违反法律规定..该判决无法使受损房屋恢复原状.该判决无法执行.具体如下. 
【判决王作彪.黄显珍房屋损坏可通过修复.加固处理.结构承重柱用4根5乂5的角钢进行加固处理..梁板裂缝用灌注环氧树脂桨液.屋面板底粘贴碳纤维布处理.对墙体裂缝两边250cm范围原有批荡铲除.然后挂钢丝网用水泥砂浆批荡处理.修复加固的工程造26617.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划折价赔偿.根据最高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对于损坏的财产.如果经过修理,能够使财产恢复原有状态,保持原有价值和使用价值。那么侵权人可以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只有在被埙害的财产无法恢复原状的前提下.侵权人才承担折价赔偿的民事责任..但原审判决只是将损坏楼房加固处理.仅仅只是加固王作彪的房屋.并不能恢复房屋原有样子和原有承重作用.保持原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用最简单例子说明.一个瓷碗破裂后用胶水粘好.再用铁丝扎住.那么这个碗是否恢复原来样子.恢复了原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这显然不能.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判决.这样判决根本不合理.更不合法.在房屋能够恢复原状情况下.应依法责令被申诉人恢复房屋原状.不应折价赔偿.况且该加固修复计划经过多个建筑施工单位答复.无法房屋恢复原状.该判决无法执行
二.一审在委托鉴定中.违反法律法规.鉴定程序.存在错误.
1.原审委托佛山安固建筑物诊治技术有限公司没有的房屋安全鉴定资质.其只有建筑工程质量鉴定资质.并且阳春法院委托彿山安固目的是作房屋损毁程度鉴定及出具具体的维修方案.并将原一审没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广州鲁班防水补强公司作加固补强计划.和原一审错误的判决书寄给彿山安固.引导安固又一次作出加固补强计划.原法院委托人李晓在原一审因委托没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作房屋鉴定.至令本案重审.在重审中.李晓没有回避该案.又一次委托没有的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佛山安固建筑物诊治公司.要求参照原审错误的加固方案.又一次作出了加固补强计划.经本人多次要求实施该方案.但因无法将受损房屋恢复原状.
       并且.佛山安固建筑物诊治技术有限公司收取9000元鉴定费用,严重违反国家收费规定,乱收费,其无视国家规定的做法.能使人相信吗?
2在该加固计划无法实际施工后法院又委托广东乗正房屋安全鉴定.但该公司鉴定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合【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于处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这结论是错误的.在庭审质证中.出庭质证鉴定人员都确认损坏的是房屋承重结构.一审却不理不睬.不视该事实.究竟损坏的是主体结构承重柱和结构承重梁.还是是个别构件?请高级法院查明.
.根据国家建设部房屋鉴定标准D级 .承重结构承载力己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出现险情.构成危房.
 
三. 一审判决采信证据不足.在事实确凿面前.未予认证事实证据.二级法院却不纠正.
1在采信和委托作房屋鉴定结论方面
一审在委托彿山安固目的是作维修加固处理.提供的材料是一审错误的的判决书和鲁班的加固计划书.引导安固作出加固补强计划.是错误的.
2在后来委托阳江乗正房屋鉴定公司鉴定.但鉴定结论错误.以实际房屋损坏不符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于处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这结论是错误的.在庭审质证中.鉴定人员都承认损坏的是房屋承重结构.一审却不理不睬.究竟损坏的是主体结构承重柱和结构承重梁.还是是个别构件?请高级法院查明.
.根据国家房屋鉴定标准D级 .承重结构承载力己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出现险情.构成危房.
3本案庭审笔录证据和事实足以认定铲车【有剎车及被申诉人操作不当错踩油门.引发事故】损坏房屋.这一事实. 法院判决房屋裂缝的产生主要是由于自然温度变化引起,铲车碰撞房屋时产生的震动对这些裂缝的展开只是有一定影响,因此,可以适当减轻被申请人的民事责任,在确定原告双方对房屋损害的过错程度时,无法查清铲车制动系统是否己修好.并在杨光良试车时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致使铲车在后退过程中碰撞其房屋.应由原告自负30%的责任,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26617.3X70%)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8632元】。这是审判不实.这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判决.
 4被申诉人杨光良辩称.【原告叫我验收铲车.前进二三米.因原告修理铲车铺门口低于公路.且离公路较近.开到公路边挂上倒档时.并放下铲斗拖着.才发觉没有剎车.以致铲车无法控制倒撞原告的房屋.[铲车是自动波.操作程序是先踩刹车后挂零档]撞向原告的防护栏后再撞楼房.门口中间柱爆裂了.】并在潭水法庭问话笔录中和庭审笔录中都可以明确被申诉人是错踩油门造成房屋损坏的事实.自然滑动不能造成房屋严重损坏.祥见答辩状和庭审笔录
5在事实方面.
 1被申诉人造成房屋损害的原因是被申诉人无证驾驶.不熟悉驾驶.操作不慎.错踩油门造成,与承揽刹车修好与否和安全措施没任关系。申诉人房屋的阳台边到公路边的距离约14.2米,公路比阳台仅仅高22厘米,阳台至前面9米这段余坪基本是平整的,根本不会引起铲车的自然滑体运动,造成房屋严重损坏.何况被申诉人停车时已将2吨多重的铲斗放下,对铲车产生很大的牵阻力,再有离房屋承重柱一米远的30公分大铁管护架.防滑木块等.都起到防护作用.如果不是被申诉人在铲车尾部停在距门前3米远的地方错踩油门,铲车也不会冲撞墙体。因为被上诉人错踩油门,与是否有刹车和防护措施没有关系。 
   2.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5月13日),被上诉人的司机湛朝旭将铲车开上公路试车,来回倒了几次,都感觉有刹车,被申诉人当即支付了修理费300元。在第三天(5月14日)一早,司机湛朝旭又将铲车开到三甲交警中队(距现场约20公里)停放,两天后才将铲车开回石子厂工作。如果没有刹车,被上诉人不会长距离驾驶铲车。 
     3、在潭水司法所调解时,被申诉人一直没有说到刹车没有修好,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赔偿价格,只是到了一审开庭时,被申诉人才突然提出没有刹车的问题,并作虚假陈述.说法不一.意图推卸责任。 
     4.申诉人的帮工刘贻强的证言、被申诉人的司机湛朝旭的谈话录音,证明当时是有刹车.。 
      5、2010年2月25日,双方就铁门及吊架等物件的赔偿达成了协议,协议中,被申诉人承认了误踩油门的事实,事故与刹车是否修好没有任何关系。 
      6.当被诉人支付维修费并将铲车开走时,说明铲车的刹车已经修好,说明上诉人的劳动成果已被认可。如果被上诉人认为事故是由于刹车没有修好引起的,当时就应该固定证据事实,分清责任,并且无需向上诉人支付维修费。其将铲车开走后,在没有提供重新维修刹车证据情况下,又说刹车没有修好,这是混水摸鱼的做法。
四.赔偿因维护合法权利造成的损失.出庭误工费.交通。材料费、取证费、律师费共23023元
五.新的证据
1一审委托安固目的和资料提供情况.庭审笔录.
2 阳江乗正房屋鉴定公司鉴定.房屋鉴定结论.鉴定人员出庭审笔录和建设部发布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3房屋损坏的情况.房屋结构承重梁.柱裂缝增大增加.原只有0.25mm.现在部分裂缝增大到0.50mm.并出现房屋抖动现象.且雨天漏水严重.如果不作处理.后果不堪设想
鉴定违反法律顺序程序.法院先指定维修加固.后才鉴定.结论都不能反咉客观损坏情况.加固方案不能实际恢复原状.纯属闭门造车.纸上谈兵.最后委托旳秉正鉴定所也是一样.伸诉人在一审期间.多次提出恢复受损房屋原状.用实际方法解决问题.但一审二审置之不理.目前为止.依然无法联糸到建筑单位愿意承接修复工程.不能使判决执行..令上诉人的损失不能得到有效救济。 
        综上所述,一审二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釆信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凊,处理不公平.不公正,无法使判决执行.恢复房屋原状.请撤销一审二审的判决.查凊事实.依法判决.判令被申诉人将损坏房屋恢复原状,赔偿申请人因诉讼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此  致 
 
并有证据一份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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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2-22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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