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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极其不公正的判决 事实理由 贷借双方利用2005-2010年间形成的一笔呆账死账
江苏-淮安 06-20 13:04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3) 一份极其不公正的判决
事实理由
贷借双方利用2005-2010年间形成的一笔呆账死账,贷借双方提前商量借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方案,采取重新打包这笔死账虚设贷款用途为农业种植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
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是农业种植,可银行放款之后又当即扣款,借款人根本没有这笔资金的使用权。借款人没有这笔资金的使用权银行还要担保人承担借款人改变资金用途的连带责任是否违背了公平的法则。一份申请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贷款可贷款人没有资金的支配权和真正使用权,而担保人蒙在鼓里是否对担保人不公?银行为什么要把贷借双方提前约定好的“借新还旧”在合同中没有明示,而用模糊的用其他表示方式予以遮隐?其目的就是掩盖了“借新还旧”对担保人存在巨大风险的实质,怕担保人不肯担保。
银行恣意妄为的篡改合同
一、2011年签订的主合同中贷款用途为种植,担保人是冲着借款人从事规模化种植需要资金周转的情况下才提供担保的,可银行举证的2011年合同中加盖了特别提醒“此贷款为贷新还旧”来证明担保人对贷新还旧知情的,我方认为合同条款中根本就没有借新还旧的意思表示,银行单方加盖“特别提醒”这是画蛇添足自欺欺人的伎俩。这是银行恣意妄为的单方面违法行为。担保人试问银行合同中的“特别提醒”是对合同条款的那一款那一条的特别提醒?提醒条形章处也没有保证人的签名确认,根据合同法规定,格式合同中重大内容改变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并签字确认,我方认为这份证据是伪证,印章是银行后盖上去的不具法律效力。
二、2011借款合同为一份孤本,合同签订后银行并未提供合同给担保人留存,合同中手书条款中该合同一式/份被银行篡改为为一式二份后提交给法庭,以示该合同并非孤本。
法律依据
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实际变更主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未征得保证人的同意,而且保证人承担保证的就是一笔呆帐死账,原本就不能收回的贷款,还让保证人提供保证,明显对保证人不公,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根据担保法规定:贷新还旧属高风险担保,银行应书面告知保证人。合同条款中借款用途用“种植”代替“贷新还旧”误导欺骗了担保人。违反了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借贷双方隐瞒事实告知担保人虚假借款用途,构成串通骗保,担保人免责!
反驳理由
金湖县法院法官认定担保法第三十九条司法解释:借新还旧重复担保保证人需承担担保连带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说的重复担保是指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旧贷款属于借款人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造成的亏损后而不能按合同计划还款,担保人考虑借款人能起死回生又为借款人重复担保确保其正常生产的志愿行为。本案当中的旧贷是借贷双方2005年前形成的呆账死账,贷借双方通过2011年订立合同采取故意隐瞒贷款实际用途加大担保人风险的恶意行为,有违民法通则公平原则,本案当中重复担保与39条司法解释有本质的区别,不可混为一谈。
几年间贷借双方均已同样的格式合同签订贷借款合同由担保人提供担保,贷借双方也从未向担保人明确任何改变贷款用途的提示,致担保人深信借款人信用良好、好借好还再借不难的错误判断,这是造成重复担保的主要原因。
事实理由
贷借双方利用2005-2010年间形成的一笔呆账死账,贷借双方提前商量借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方案,采取重新打包这笔死账虚设贷款用途为农业种植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
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是农业种植,可银行放款之后又当即扣款,借款人根本没有这笔资金的使用权。借款人没有这笔资金的使用权银行还要担保人承担借款人改变资金用途的连带责任是否违背了公平的法则。一份申请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贷款可贷款人没有资金的支配权和真正使用权,而担保人蒙在鼓里是否对担保人不公?银行为什么要把贷借双方提前约定好的“借新还旧”在合同中没有明示,而用模糊的用其他表示方式予以遮隐?其目的就是掩盖了“借新还旧”对担保人存在巨大风险的实质,怕担保人不肯担保。
银行恣意妄为的篡改合同
一、2011年签订的主合同中贷款用途为种植,担保人是冲着借款人从事规模化种植需要资金周转的情况下才提供担保的,可银行举证的2011年合同中加盖了特别提醒“此贷款为贷新还旧”来证明担保人对贷新还旧知情的,我方认为合同条款中根本就没有借新还旧的意思表示,银行单方加盖“特别提醒”这是画蛇添足自欺欺人的伎俩。这是银行恣意妄为的单方面违法行为。担保人试问银行合同中的“特别提醒”是对合同条款的那一款那一条的特别提醒?提醒条形章处也没有保证人的签名确认,根据合同法规定,格式合同中重大内容改变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并签字确认,我方认为这份证据是伪证,印章是银行后盖上去的不具法律效力。
二、2011借款合同为一份孤本,合同签订后银行并未提供合同给担保人留存,合同中手书条款中该合同一式/份被银行篡改为为一式二份后提交给法庭,以示该合同并非孤本。
法律依据
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实际变更主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未征得保证人的同意,而且保证人承担保证的就是一笔呆帐死账,原本就不能收回的贷款,还让保证人提供保证,明显对保证人不公,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根据担保法规定:贷新还旧属高风险担保,银行应书面告知保证人。合同条款中借款用途用“种植”代替“贷新还旧”误导欺骗了担保人。违反了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借贷双方隐瞒事实告知担保人虚假借款用途,构成串通骗保,担保人免责!
反驳理由
金湖县法院法官认定担保法第三十九条司法解释:借新还旧重复担保保证人需承担担保连带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说的重复担保是指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旧贷款属于借款人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造成的亏损后而不能按合同计划还款,担保人考虑借款人能起死回生又为借款人重复担保确保其正常生产的志愿行为。本案当中的旧贷是借贷双方2005年前形成的呆账死账,贷借双方通过2011年订立合同采取故意隐瞒贷款实际用途加大担保人风险的恶意行为,有违民法通则公平原则,本案当中重复担保与39条司法解释有本质的区别,不可混为一谈。
几年间贷借双方均已同样的格式合同签订贷借款合同由担保人提供担保,贷借双方也从未向担保人明确任何改变贷款用途的提示,致担保人深信借款人信用良好、好借好还再借不难的错误判断,这是造成重复担保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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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来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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