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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人的问题

安徽-黄山 06-20 16:15  悬赏 0  发布者:jie318…… 给我留言  回答:(5)
本人于2013年12月至2019年5月22日在黄山区人民医院就职,为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本人因个人原因于2019年4月22日向院长递交辞职信(本人合同到期为2020年4月30日),且于5月22日离职,从递交辞职信开始我未旷工一天,按正常排班上班,现医院未向我发放5月份任何工资、夜班费及2019年1月至我离职当天的绩效,且今日医院发放的2018年的目标考核奖和文明城市创建奖,一共13000元,医院均未向我个人发放,我打电话给院长,得到的解释是辞职人从递交辞职信的当天开始,医院将不发放任何钱给辞职人,请问我有权利发放这些钱么?还有医院未提供本人赴外院进修或规培,现要求我赔偿合同未到期违约款,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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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9-06-20 16:20
可以直接仲裁来维权的
回复时间: 2019-06-21 15:32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回复时间: 2019-06-21 09:10
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的
回复时间: 2019-06-21 14:28
你好,一般根据过错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9-06-21 15:51
可以直接仲裁来维权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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