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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权益

陕西-西安 02-22 18:35  悬赏 0  发布者:jackyc…… 给我留言  回答:(2)
本人去年12月11日提的车,11月25日定的车,当时拿到车看了下日期是6月份的车,我觉得可能是中日关系造成了没人购买,所以车没卖出去。我在今年一月八号的时候进行了一保,是在买车的4S店做的,然后过年我回老家,到了做二保的时候我就在老家的4S店做的,可是当我去保的时候 人家一查车架号,说这个车10月18号就保过二保了,我12月11号才提的车啊,怎么可能呢,后来电话到4S店,说什么当时出库什么的,说我到三保的时候去他们那做免费。但是我觉得这不是免费的问题,车子是3年10万公里的质保,他已经提前5个月在厂家注册保养了,这不就是说我的车子实际厂家只有二年七个月的质保,也有可能这个车是4S店用二手车当新车卖给我的,因为这个车在8月和10月份都做过保养(记录)那我是不是应该向4S店经济索赔呢?应该索赔多少呢? 请高手,法律工作者赐教。万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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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2-22 21:12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回复时间: 2013-02-23 10:18
你好,法律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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