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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处分违反国家政策,可以起诉吗?

上海 06-24 07:04  悬赏 0  发布者:柳庆安 给我留言  回答:(6)
我在1980年以工程师身份调人某单位。1985至1988年间,因受邀参与某单位开发新产品,共领取近千元顾问费,被某区检察院认定犯受贿罪,免予起诉。单位随即决定开除党籍,撤销职务,停止享受劳模待遇。我不服,逐级申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撤销市、区二级检察院的决定,并向我赔礼道歉。
    单位复议后决定,恢复党籍,恢复劳模待遇,但维持撤职处分,理由是,领取顾问费的行为,违反了党章和职工奖惩条例。
    但是,早在1985年,党中央在《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和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转发国家科委有关科技人员业余兼职的意见中,都明确规定科技人员可以业余兼职,收入归己。《决定》和《意见》虽然尚未规范成法律,但绝对是国家级的政策。单位对我的处分理由违反了上述政策,我申诉了十几年,始终无果。于是只好拿起法律武器,请问,我可以起诉单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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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9-06-24 08:10
你好,对撤职处分不服的救济,已经过了时效了
追问:


第一百六十七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
我的经历是:1990年,因检察院认定我犯受贿罪,那么,单位处分我是没有过错。但2008年,最高检已经平反,单位再处分我,就是侵权。因此,从2008年开始计算,不能说超过二十年。此外,我这案件就应当认为是特殊情况,可以请求法院延长。您说呢?

回答:

一般最长20年

追问:

与您探讨:所谓权利保护最长二十年,那是在诉讼时效制度下的规定,对债权才适用,不是对所有的权利。单位处分涉及的往往是人格权之类的请求权,应当不适用。推荐您读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刘竹梅《关于民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解读》,网上就有。

回复时间: 2019-06-24 09:02
时效已过。
追问:

从处分决定下达后我始终坚持申诉,历时二十八年,最高法对此有司法解释,请帮我核实一下好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拮据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回答:

超过20年了。

追问:

您说建议到律师所当面沟通,我欣然接受。不过,一转身,这条答复不见了。是否真有变?

回答:

建议到律师事务所当面沟通。

追问:

对不起,又出现了。不知您何时方便,请示下。

回答:

随时都可以。

回复时间: 2019-06-24 09:41
起诉不了,超过时效了
追问:

与您探讨:所谓权利保护最长二十年,那是在诉讼时效制度下的规定,对债权才适用,不是对所有的权利。单位处分涉及的往往是人格权之类的请求权,应当不适用。推荐您读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刘竹梅《关于民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解读》,网上就有。当然也有出版物。

回复时间: 2019-06-24 09:50
不可以。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追问:

请解释法律依据

回复时间: 2019-06-24 09:56
法院无法受理
追问:

请介绍法律依据

回复时间: 2019-06-24 11:38
起诉不了,超过时效了
追问:

与您探讨:所谓权利保护最长二十年,那是在诉讼时效制度下的规定,对债权才适用,不是对所有的权利。单位处分涉及的往往是人格权之类的请求权,应当不适用。推荐您读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刘竹梅《关于民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解读》,网上就有。也有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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