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朱建宇  刘哲  李波  徐荣康  
该问题已关闭

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

陕西-西安 02-23 14:45  悬赏 0  发布者:jiangh…… 给我留言  回答:(6)
1.结婚时我和妻子没有买房,和父母住在一起。声明家是农村的。
2.结婚后自己的工资部分作为日常开支,其余全交于妻子保存,婚后家里房子盖两层时,妻子拿出了一部分存款交于父母盖房。
3.小孩出生后,妻子要上班就交由父母自费看管至两岁半,
现在妻子和我不和,要离婚,要分割财产,请问像这种情况房产等如何分割,作为男方,我能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吗?如果要回抚养权,妻子需要支付孩子抚养费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2-23 14:49
妻子拿出的存款交父母盖房,属于对父母的借款,由父母归还。在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如果你抚养更加有利小孩健康成长,你可以有抚养权,妻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追问:

您好,现在还面临一个问题,农村拆迁,目前政策出来,按家中实际面积进行国家进行房产分配,但是没有实际执行,在此时妻子提出离婚,请问房产如何分割?

回复时间: 2013-02-23 15:17
可以委托律师帮你解决
回复时间: 2013-02-23 15:26
1,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依据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管对方是否同意,任何人都有离婚自由,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     2,你可以随时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除有特殊情况,比如家庭暴力,分居满两年等,法院第一次起诉,不会判决离婚,间隔六个月后,你二次起诉时,法院才会考虑判结离婚,不管男方是否同意,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一并作出判决。     3,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各自条件和实际情况,从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判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对于未满两周岁,处在哺乳期的孩子,原则上,归女方抚养。孩子满10周岁的,要征求孩子的意见。     4,至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一般应平均分割。以上回复,如还有疑问,可直接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3-02-23 15:29
你好,诉讼离婚。房子应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关于抚养权需要结合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来判决归属。如果要回抚养权,妻子应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您可来电详谈咨询,方便我们了解案情,给您更清晰准确的解答。
回复时间: 2013-02-23 16:03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依据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管男方是否同意,任何人都有离婚自由,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
     2,女方可以随时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除有特殊情况,比如家庭暴力,分居满两年等,法院第一次起诉,不会判决离婚,间隔六个月后,女方二次起诉时,法院才会考虑判结离婚,不管男方是否同意,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一并作出判决。
     3,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各自条件和实际情况,从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判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对于未满两周岁,处在哺乳期的孩子,原则上,归女方抚养。孩子满10周岁的,要征求孩子的意见。
     4,至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一般应平均分割。
     5,法律规定,抚养费最高为男方月总收入的20%或30%。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回复时间: 2013-02-26 10:50
因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户内成员觉可以盖房,故加盖部分应当先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你们夫妻部分,该部分和其他婚内财产均属于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子女抚养要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2岁内随母亲,一方抚养的,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具体电话咨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天津河西区
黑龙江黑河
广东广州
山东东营
山西太原
广东东莞
安徽合肥
福建福州
湖南长沙
最新回复律师
山东 菏泽
人气:209047
天津 河西区
人气:204889
黑龙江 黑河
人气:147
广东 广州
人气:398
山东 东营
人气:25211
山西 太原
人气:49955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