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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我的土地承包是否到期

 02-25 08:41  悬赏 0  发布者:lin_xi……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济南 回答:(10)
我在91年承包了本村民小组的一块地种植果树,当时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为期20年的承包协议,按照协议承包期在2011年到期。2011年村委会曾提出收回果园,但是国家在1997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规定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土地的调整也须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我们认为土地承包并未到期,因此当时村委会未按时收回土地。并且2011-2012年我们按照当初的约定交纳了土地承包的相关费用。但是2013年村委会再次提出收回土地,请问村委会收回土地的要求合法吗?如果村委会强行收回土地,我应该怎么办?期盼详细指导
问题补充:
注:91年村里以开大会抓阄确认承包人的方式将村里的一块耕地作为种植果树之用,我也是该村成员之一并获得了其中一部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请问这属于包产到户的家庭基本承包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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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2月26日 00时07分
一、此问题的关键点是要区别你承包的土地属于哪种土地。
    从农村集体村组承包土地一般是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家庭承包,一种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其他方式承包。`区别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不同。
  (一)、家庭承包:又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家庭承包、内部成员承包经营,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其成员权以每个农户家庭成员为生产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作为承包方对集体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一种经营形式。家庭承包的特征如下:
  A.家庭承包是农村土地承包主要方式:"四荒地"之外的农村土地适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应当采取家庭承包。
  B.农村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地权利是作为组织成员所享有地基本权利;不允许他人剥夺限制。
  C.家庭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
  D.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①按户承包;按人分地。
  ②适用"30年不变"基本政策。

  (二)、以其他方式承包是指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由其他单位和个人承包.基本特征如下:
  A.不纳入土地承包经营权范围
  B.不适用"30年不变"基本政策。
    C.只有不适宜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地等才适合以其他方式承包。
    D.其他方式承包也需权利人与村集体双方平等协商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E.其他方式承包应采取公开订约程序【主要包括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
  F.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承包人权利内容更丰富;承包地流转的限制放松。
  G.承包人可以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二、综合具体分析——村里收回基本家庭承包地,违法。
   由于你承包的土地并非四荒地,而且并非单独承包取得(村组成员抓阄各自取得),而且这是通过非“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获取,综合判断你所承包的土地应为庭基本承包地。那就是前面分析的第一种承包地,应该保持30年的承包期不变,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十六条进一步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因此村里要求提前收回承包地的做法与法不符。

  三、救济途径。
  《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因此如果村里作为发包方执意收回你的承包地,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方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有进一步问题,欢迎追问。
追问:

您好,感谢您详细的解答。

我还想问一下,土地承包法有没有规定承包的土地必须是按人均分配的家庭基本承包地?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规定第五条 (发包方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的,应当按照本村或者本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村或者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放弃承包权的,应当向发包方提出由本人签名的书面声明。)是不是说家庭承包地必须是按人均分配的基本承包地呢?


另外如果村委会把这块地说成是机动地合法吗?

以上问题特别困扰我,非常希望能得到您的指导,谢谢!

回答:

土地承包法并未明确约定成员平均承包,但是也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地享有承包权,可以理解为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平均分配。但是不能仅以这个特征来区分是农村基本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因为具体承包过程中,可能因为放弃或人数的认定或者土地的好坏不同,导致实践中不能平均分配。

村委会将该土地说成机动地是缺乏依据的,因为当时你们是村民开大会统一抓阄儿形式分配的土地,并非是机动地那种个别的分包部分土地给个别新增人口或新增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追问:

非常感谢您的回复!

回答:

不客气。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评论详细细致,有理有据。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2-25 10:08
承包期有法定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我的补充: 2013-02-25 10:10
不足法定期限的应当不足。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没有签订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补签;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少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
回复时间: 2013-02-25 10:15
1、如果你承包的是按照包产到户本村家庭基本承包地;应该按照国家政策合同到期可以继续承包;2、如果你承包的是本村家庭基本承包地以外的又承包的土地,应该按照合同办理;3、按照合同你是2011年到期,你有交了一年的承包费,属于又承包一年,到期,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可以收回的承包地。
追问:

您好:

感谢您的回复。
91年村里以开大会抓阄确认承包人的方式将村里的一块耕地作为种植果树之用,我也是该村成员之一并获得了其中一部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请问这属于包产到户的家庭基本承包地吗?
谢谢!

回答:

我认为这是不属于农民生存必须的家庭基本承包地,应该按照承包合同履行。

追问:

您好,感谢您的再次回复。

请问您之前是否代理过类似的案件,如果有是否可以分享下,谢谢!

回答:

目前没有案例。

回复时间: 2013-02-25 10:33
如果是村民家庭承包地适用你的说法,如果是机动地可以收回,但你有优先承包权。
回复时间: 2013-02-25 10:52
1、家庭承包地按政策规定执行,你可以继续使用该土地。2、如果是家庭承包土地以外的土地适用合同约定,但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你有优先承包权。
回复时间: 2013-02-25 12:23
应该与村委签订承包合同,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规定,应该补签到法定期限内。
回复时间: 2013-02-25 15:33
与村委续签承包合同,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规定,应该补签到法定期限内。
回复时间: 2013-02-26 13:14
不可以收回
追问:

您好,感谢回复

能否详细陈述下理由,如果曾经处理过此类案件能否分享下之前的经验。

回复时间: 2013-02-27 23:09
不属于家庭承包方式,合同到期,但是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短于当时生效的地方法规《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六条:“发包方与其成员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三十年不变;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包括荒地、荒坡、荒沙和荒水等)的治理等开发性生产项目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但最长不超过五十年。”的规定,该条例规定的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不分家庭承包或其它方式承包,出现短于法规规定的承包期限,即该约定违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属于部分无效,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当然不是直接适用该条款)的规定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延长至三十年。
追问:

您好,感谢回复

能否陈述下不属于家庭承包方式的理由和依据,或者您之前是否有过代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是否可以分享下,谢谢!

回答:

家庭承包是面对社员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只要是农村户口的该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户口性质社员,发包时都可以以家庭为单位承包,而该案并非发包时该集体经济组织家庭都进行了承包,从而可以确定该案不是家庭承包方式。我也是农村土地仲裁机构的特邀仲裁员,办理过多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也代理过农村土地方面的多起纠纷。但其它承包方式的承包期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还没有遇到过。

回复时间: 2013-03-01 13:20
是自己之外的土地,一般按照合同走
追问:

您好,

是否可以分享下你之前代理过的类似的案件的情况,或者一些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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