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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该如何断定

浙江-宁波 02-25 12:11  悬赏 0  发布者:盈竹2013 给我留言  回答:(4)
在学校吃完中饭后,一男生为了便于和前座同学聊天,便站起来,一脚不自觉地伸到了课桌外面。凑巧,另一九岁女生从后面快步上来,没注意脚下,被绊倒后摔断两门牙。站在教室门口的教师立马把受伤孩子送到医务室,然后跟她家长联系,由女生爸爸送往医院治疗。同时还通知了把脚伸在外面的孩子家长,该孩子家长也立马赶到了学校,了解情况。受伤孩子的家长觉得该和另一孩子平分责任,承担一半的医疗费一万五千元,要不就是学校的责任,该学校承担责任。而另一孩子家长认为是女生自己绊倒,主要责任在于女生自己,他们不该承担一半的责任。学校也认为,自己经常教育孩子不要奔跑,注意安全,从没放松过对孩子安全方面的教育,意外发生后,积极补救,预防了孩子再次发生伤害,所以不该承担责任。在这件事中,学校和这两名学生各该承担多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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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2-25 15:44
绊倒人的男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2-25 12:12
绊倒者承担。
回复时间: 2013-02-25 12:21
男孩女孩各自都有注意义务,事故发生,还是要各自承担部分责任的,学校也应承担适当责任,具体比例协商不成,只能起诉了。
追问:

高法《人身损害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这次意外事件中,一、意外事件发生在课余时间;二、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从未放松过;三、孩子受伤后得到学校老师的及时救助,没有造成进一步的伤害。四、意外发生后及时通知了监护人对孩子进行进一步的救护。因此,学校对学生已尽到保护、照顾和管理的职责,对孩子受到的伤害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戴律师,你认为呢?

回答:

学校负有对学生在校期间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但法律对上述义务没有一个严格的界定,故事故发生后尽到职责的证明义务分配给了教育机构。因为孩子是未成年人,故事故发生后,虽孩子是在脱离了父母的管护学校,但父母仍应担责。上述都是基于未成年人的认识和识别能力考虑而分配。
我的之前答复是根据实践操作中的案例结果给出。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中基本会考虑学校的承担能力,事故双方责任的大小和损失的多少。

回复时间: 2013-02-25 12:23
被绊倒的孩子没有责任,绊倒人的男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承担次要责任。
追问:

高法《人身损害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这次意外事件中,学校方面认为:一、意外事件发生在课余时间;二、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从未放松过;三、孩子受伤后得到学校老师的及时救助,没有造成进一步的伤害。四、意外发生后及时通知了监护人对孩子进行进一步的救护。因此,学校对学生已尽到保护、照顾和管理的职责,对孩子受到的伤害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高律师,你认为呢?

回答:

即使是课余时间,老师对孩子仍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学校是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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