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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07-09 12:21  悬赏 0  发布者:duchui 给我留言  回答:(2)
申 诉 书
 申诉人:杜炊,男,195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中原油田钻井四公司下岗工人,现住重庆市。
申诉人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案,对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区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贵院依法重新审理此案,撤销原判,还申诉人杜炊清白。
事实和理由:
一、国发办(2016)103号文规定:自2018年起禁止国内象牙贸易。这充分证明2018年前在国内购买古董象牙制品合法。(2009)华区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上对本人违反法律的描述是“被告人杜炊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这个“法规”到底是什么法?什么规?说不明白这个“法规”则只能说明本人没有违法,本人没违法又何谈有罪!
二、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有三个重大问题;
1、该《鉴定书》属非法文书,其鉴定单位是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出具的,该鉴定中心,是由国家林业局批准,成立于2005年5月,是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一个内部科研机构。根据物证鉴定的需要,2009年经公安部批准将原鉴定中心变更为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机构编号:2008 0000-4),也就是说,在2008年2月这个鉴定中心出具的本案《鉴定书》在主体上没有司法鉴定的资格。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规定,只有《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载明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才具有对涉案物品进行司法鉴定的法定资质。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在更名为司法鉴定中心前,不是合法的鉴定机构,故其出具的鉴定文书,因鉴定主体不具备法定的鉴定资质而无效。
2、我看过《鉴定书》原件,该《鉴定书》内有一半的空白项;如没有委托鉴定单位名称、与鉴定有关的案(事)件情况摘要; 连鉴定人的姓名、签名都没有,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规定,上述任缺一项既为不合法文书,故本《鉴定书》也不能作为证据。
3、再从《鉴定书》的结论来看,弄了一个似是而非的结论,也与判决罪名不相干,是真象牙、价值多少不重要,没有涉案物证的年代鉴定,也没有涉案物证“非法”的结论,何来判决书上的非法收购罪?故《鉴定书》依法还是不能作为有罪的依据。
三、本案唯一物证“14件涉案古董象牙制品”没有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法释1998 第五十八条: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庭前认证本身就是一种非法认证,未经法庭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即使本身是客观真实的,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就本案来说如果涉案象牙制品在法庭上进行质证的话,我会请在场的各位看清楚,眼前的物证都是开门的古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一部法律都诞生在它之后,可惜没有。
四、公安机关在办理该案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不让我陈述无罪辩解,我问: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古董不能买卖?结果我被强行关进黑屋的铁笼里(见图),侦察时间长达14个月,这期间经常给我精神施加压力。在案件移交检察院前,派出所强行要求本人重新做笔录,还要求本人按要求修改自述文件。违法办案自始至终,我想请律师,但我不敢,这依法本应在第一时间就应该告诉我、是法律赋于我的应有权利被剥夺了,让我深感恐惧、不安。这就是我当初不辩解、认罪、不申诉原因。
综上所述:本案存在没有具体的违反法律条款、鉴定资质违法、鉴定文书违法、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与案件不相干、涉案物证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等重大问题。换言之:我没违法,也没有违法的任何证据,我无罪。
请求贵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重新审理此案,还该案一个水落石出,还本人一个清白。
此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申诉人:  杜炊    电话:15023039114

2019年5 月 8 日

判决书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炊,男,1958年11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08年7月8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09年5月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白彦平,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09)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炊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郝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炊及其辩护人白彦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杜炊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重庆市、濮阳市等地古玩市场及通过网络非法收购象牙制品14件,经鉴定共计价值43375.3元。案发后,赃物均被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炊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行为侵害了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已犯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炊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杜炊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对被告人杜炊从轻处罚,经查证属实,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炊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
二、扣押的赃物14件象牙制品依法由扣押机关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仲伟丽        代理审判员   刘江涛        代理审判员   徐朝阳      书记员      刘亚娟
                     2009年6月8日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申诉附目录清单

1   国发办(2016)103号文件          1份
    华区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里本人的违法描述是“被告人杜炊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没有具体法律条款。本文明确2018年前停止国内象牙制品的加工、销售,充分证明本人在当时买卖古董象牙合法 。
2  《鉴定结论通知书》照片            1页
    鉴定没有说涉案象牙非法,也没有作年代鉴定。
3  鉴定机构的简介和资质证书图片      2页
   判决书上所说的鉴定机构在2008年2月没有鉴定资质,不是《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载明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不符合《公安机关鉴定规则》规定。
4  黑屋铁笼图                         1页
2008年1月22日我被抓的当天,我因申辩: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古董不能买卖?我就被关在这个黑屋的铁笼里了,这是我不辩解、认罪、不申诉原因。是公安违法办案的证据。
5  原始自述文件打印照片              2页             
   案件移送检察院前公安修改了笔录和我的自述文。现在卷宗里的笔录和自述文件不是原始文件,我的自述文件日期改了,图片、出处、价格都删除了。也是公安办假案的证据。
6   扣押物品清单打印照片             1页
   这个清单上手镯只有一个,原本是一对(我自述为一件),也就是说有一只手镯没上帐,案件自始至终少一个手镯。
7  涉案物证清代观音像打印照片        1页
证明涉案制品为合法的古董象牙制品。
8  2018年前买卖象牙制品的法律关系   2页
详细介绍2018年前象牙买卖的相关法律及关系,也说明了我并没违法。
   附申诉录清单图片1——7省略                                                           
附录清单8
象牙买卖的相关法律关系

2015年11月26日,华龙区检察院就本案起诉书和判决书里描述的“被告人杜炊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历时近三个月,咨询多位专家后,就这个“法规” 电话答复我,有以下三条: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2条;
2、没有合法象牙标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里有相关规定;
现就具体的说说当时的法律关系:
一、区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2条确有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但同在这个法里还有个第40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这就不得不说到《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公约》1960年动议, 1972年诞生。我国于1980年12月申请加入,1981年4月8日对我国正式生效。《公约》第七条是豁免规定,规定在《公约》生效前的“标本”和个人财产可豁免。《公约》里的豁免条款充分体现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2条里的 “禁止”的对象,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40条里涉及的《公约》第七条里的规定进行甄别。
本案涉及14件古董象牙制品,均属《公约》豁免对象,属合法制品。《公约》是许多野生动植物制品刑事案件绕不过去的国际法。因此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2条不成立。
二、什么是合法象牙标识;
1991年我国全面禁止象牙及制品国际贸易(以下简称“禁令”),但不是禁止国内贸易。为了传承我国“象牙雕刻”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禁令”后国家仍然通过绕 《公约》获得配额,不停地进口象牙,但走私象牙数量更大。
不管是合法进口的象牙,还是走私象牙,最终都要进入国内市场流通。后来林业局为“禁令”后合法进口的象牙制品增加“标识”以示分别。原则上说只有“禁令”后没有 “标识”的新象牙才是非法象牙。其实不然,“禁令”前的合法制品及库存原料加工的成品看起来也是新象牙且无标识,而且林业局的标识工作又大大滞后,2008年还处在起步阶段,这就牵扯到年代鉴定。如果检察院和法院的办案人要是当初见过我的收藏品,就会清楚,那可都是些开门的古董呀。
本案涉及的是14 件古董象牙,当时新中国的任何一部法律和《公约》都诞生在它之后,根本就无需标识。因此区检所说的 “没有合法象牙标识”的说法也是错误的。综上所述,这个“标识”也同样与《公约》关联。
三、“司法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区检强调的是”司法解释”里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再次忽略前后紧差几个字的《公约》。
再从上述区检所说的违反的“法规”来看看专家对本案相关法律糊涂到了什么程度?
1、要想知道本案物证是否属于珍贵、濒危物种,就一定要查阅《公约》里的附录,但办案人查不到同在《公约》里的豁免规定;
2、认定本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2条,但办案人却不知道同一个法里还有个第40条,对涉案象牙应按《公约》规定甄别是否属合法制品;
3、只看见了”司法解释”里的刑法第341条,但同样无视”司法解释”里与刑法341条前后仅相差几个字的《公约》。 
4、在找不到本人具体违反法律条款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本人违反了“司法解释”。
这些专家在同一部法律中可以根据需要任意裁量,处处回避绕不开的《公约》,为什么?就因为《公约》里有豁免规定。
国发办(2016)103号文规定:自2018年起禁止国内象牙贸易,这充分证明2018年前购买合法象牙制品与购买珠宝、首饰并无二样,否则国务院不会出台这个文件,当然,今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也作了修改。
故本人没有违法,起诉书和判决书上所述:“被告人杜炊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实属莫须有。以“法规”概之,是不是有点捏造违法事实的嫌疑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9)豫0902刑申4号
杜炊:
你不服本院(2009)华区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申诉理由为:1、国发办(2016)103号文规定,自2018年起禁止国内象牙贸易。因此,2018年之前在国内购买古董象牙侧品合法.2、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更名为司法鉴定中心前,不是合法的鉴定机构,故其出具的鉴定文书,因基定主体不具备法定的鉴定资质而无效,3.鉴定书有空白项,依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规定缺项的签定书不是合法文书,且鉴定结论与本案不相干,没有涉案物证的年代鉴定,也没有涉紫物证“非法”的结论,不能作为认定申诉人有罪的证据,4.本案物证未在法庭出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5、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中存在违法行为,综上,要求搬销(2009)华区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对本案予以再审,宣告申诉人无罪。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申诉人杜炊提交的申诉材料及申诉请求,经查阅源审卷宗及相关材料,原审认定社炊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灏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行为侵害了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已犯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并无不当。原审根据杜炊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法判处杜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亦无不妥。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情形,予以驳回,望服判息诉,安心生活。
特此通知
ニ◎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注:本案只有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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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9-07-09 12:50
这个是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的。
回复时间: 2019-07-09 17:14
你这边是要换律师?
追问:

找一个敢打的律师

回答:

带上材料面谈

追问:

什么时间?

回答:

都行,提前联系

追问:

我明天上午来,昨天给你打过电话,你们忙着呢,转眼就忘记这事了

回答:

提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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