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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人身赔偿过低该怎么办?

海南-海口 02-26 10:43  悬赏 0  发布者:HU420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2年,我弟弟从海南海口坐渡船回广东徐闻海安码头,快到海安码头时,落水溺亡,其间航运公司给出说法是自杀,后经过公安机关调查,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杀,他杀因提供线索不足,故没有立案调查,现徐闻公安机关下的定论是溺水死亡,做为家属后面在徐闻县法院民事起诉该航运公司海口总部,快开庭时,被告之,航运公司提出异议,说始发地是海口,航运公司总部亦在海口,事故虽在徐闻发生,但其是海上事故,海口海事法庭亦有管辖权,经家属了解,案件转移到海口审理,航运公司的目的是,判决时会优先使用海商法.赔偿额度就相当低,这与民事诉讼法中的赔偿标准相差太大,就此,请律师能给一个正在痛苦中的家属一些法律支援,问题有二点:一是如果海口法院以海商法来判,家属索赔申请该怎么面对?二是海商法是93年实施的,人身死亡赔偿标准严重落后时代,与民事诉讼法赔偿标准冲突,怎么办?谢谢律师的回复,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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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2-26 14:33
看所在地户口赔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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