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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融360借款合同第七条条例办理完成下款程序。 2.将被告信息合同上报征信黑名单违约用户

吉林-长春 07-12 16:22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3)
1.按照融360借款合同第七条条例办理完成下款程序。 2.将被告信息合同上报征信黑名单违约用户。 3.未按照合同办理下款造成单方面违约,需向本公司赔偿违约金。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9年 07月 12日,原告融360和被告李海静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电子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凡是通过网络交涉的商业活动或借贷申请以书面合同签订协议,只要经过当事人同意协议签字按手印之后,合同即刻生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 若违反合同条款协议, 可立即向行政部门移交资料依法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被告却未按照合同完全履行合同条例,配合原告融360办理下款,造成原告融360浪费资源耽误下款,影响了整个借款放款工作的进行,故原告诉讼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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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9-07-12 16:30
您好   要根据合同内容判断
  • [辽宁-锦州]
  • 刘哲律师 VIP
  • 电话:18841687472
  • 441958积分
回复时间: 2019-07-12 16:48
要根据合同内容判断
回复时间: 2019-07-12 18:47
注意套路贷风险的识别与防范。“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这类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
一、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名义招揽生意,与你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你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你的合同。以网络借贷为名,要求申请人事先支付所谓的“验资费”、“保险费”、“押金”等。
  二、伪造银行流水,刻意造成你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肆意认定你违约,并要求你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你无力支付的情况下,对方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你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敲诈勒索“索债”,谎称对你诉讼等实现你交付钱财的目的。
六、冒用P2P网贷平台、小贷公司、金融服务公司、银行等真实存在的企业、机构名义,以发放贷款为幌子,实施系列诈骗。
遇到以上情况,均注意首先拒绝对方的一切支付款项的要求,保持冷静,注意诈骗、敲诈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识别与防范,保障自身资金安全。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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