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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纠纷

江苏-南通 07-06 01:20  悬赏 20  发布者:jsdflw…… 给我留言  回答:(2)
2002年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创办民办学校,甲出资50%,乙出资30%,丙、丁各为10%,在民政局登记注册为民办非法人企业。甲为学校法人代表,乙辅助甲参与管理工作,丙、丁未参与日常管理。05年乙因投资其它产业离开了学校,09年乙提出退出其股份,甲、丙、丁均在其申请退股的报告上签字同意,但因甲、乙对退股金额意见未达成一致而迟迟未能办理退股手续。丙、丁均表示尊重甲、乙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2010年乙将甲、丙、丁三人诉至法庭,要求三人共同偿还股本金及分红(从2002年起算,2万元/年),乙起诉后,即与甲失去了联系,丙、丁亦无法与甲取得联系。由于丙、丁实际未参与学校管理,也从来没得过学校任何福利和分红,学校资金均由甲控制使用,丙、丁对学校的实际状况所知甚少,请问丙、丁应如何应诉?乙是否应该向丙、丁主张返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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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7-06 03:26
    你好。1、合伙纠纷发生后,将其他合伙人一并列为共同被告是应该的,因为对于合伙期间的出资和收益属于所有合伙人共同共有;
    2、既然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各被告都要认真对待、积极应诉;
    3、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帮你们处理;
    如果需要,可以致电联系南京孟凡营律师:13770788993.
回复时间: 2010-07-06 08:14
丙、丁应积极应诉,甲如不按期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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