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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篡改病历致使无法鉴定,患者怎样保护自己的利益

山西 02-28 15:53  悬赏 0  发布者:暖冰人 给我留言  回答:(2)
患者2010年6月30日因交通事故闭合性粉碎性骨折住院,当晚手术,后因血运差于7月4日再次手术,7月15日因伤口愈合不好又再次手术,7月21日停药。肌肉糜烂,骨质外露发黑,25日该医院医师、护士及患者家属共同拍照,28日患者和医疗机构严重纠纷复印9页病历后转院至西安唐都医院。唐都医院初诊为术后感染,经多次治疗不得已截肢。9月20日再次复印病历时发现病例有添加内容,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第一次鉴定没有听取患者提出的主管大夫无执业医师资格(入院、处方、检验、出院签字大夫)、病历有添加内容、对病历持有疑虑等因素,结论构成医疗事故。患者因病历有添加内容、对病历持有疑虑等因素申请再次鉴定,省医学会因患者不能提供证据否定院方病历、又不能提供真实病历、不承认院方病历终止鉴定。诉至人民法院,法院要求司法鉴定,医疗机构的病历有多处篡改,但患者没有真实的病历拿出来否定医疗机构的病历,用医疗机构的病历作为鉴定基础患者不服。在此情况下患者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指点!电话:18503593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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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2-28 16:05
医生篡改病历即视为医疗事故。
回复时间: 2013-02-28 16:44
医院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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