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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集体遗产怎么分配?

河北-衡水 08-05 16:47  悬赏 0  发布者:liudey……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们反映的问题是:原第20生产队队部及其所在地块合计12.4亩,1982年以自留地的形式分包到户,包括我们在内共计98人,人均0.1265亩。当时我们都分到了属于自己的一份自留地。随着年龄的增长,我们都先后出嫁了,即使到了婆家那里,所在的生产队也未对自留地进行调整。原第20生产队其它责任田随着各家各户人口的增减和生老病死,先后两次做了调整,我们的户口已到婆家,自然就没有我们的了,我们对这些没有异议,也没有企图,前几年滹沱河超洪桥占地返现我们就没有去追究。但这块自留地从1982年以后到1996年最后一次按在册农业人口调整,这块地始终就没有动过,事实上形成了“集体遗产”。
今天这块自留地被县征用,获赔60多万。怎样合理地分配这笔“集体遗产”,大家众说纷纭,各持己见,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是按原有人口98人分配。由于没有重新调整过这块地,按当时98口人分下去。这种分配方法清晰明了,没有丝络,大多数人赞成,我们自然也同意。
二是有人故意说原先的地亩册丢失了,要按现有人口110多人分配。这种说法纯属无稽之谈,即便是真丢了,人们也能推测出来,并且村委会也有实底。对于这个所谓的“方案”,人口净增加的持这种主张,人口净减少的极力加以反对。这种方案把1996年最后调整承包地以后出生的20多名“黑人”(注:出生后没有分过承包地的人)也包括在内,并出现了“一人有地四人分成”的现象,却把我们这些“正头香主”排除在外了。这种主张是不对的,是不能另人接受的。经过咨询资深律师,他说“这是一种侵权和不当得利行为,应当不予采信,应当予以驳斥和制止”。因为国家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政策一直主张30年不变,现在又接续了30年保持不变,按现有人口分配显然违反这一政策,有失公允。我们反对这种分配方案。
怎样分配这笔“集体遗产”?根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30年不变的精神,我们认为有遗产分配权的应包括1982年至1996年在册的所有原第20生产队的成员,而不包括1996年以后我队各个家庭新增的人口,也就是说,分配这笔遗产应将这部分人排除在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我们的诉求是:请乡镇领导认真调查我们反应的问题,公道合理地把这笔“集体遗产”分配到应得的继承者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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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9-08-05 23:40
可先进行鉴定的
回复时间: 2019-08-06 00:10
一般向当地户籍主管部门进行咨询。
回复时间: 2019-08-06 08:58
一般向当地户籍主管部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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