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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

内蒙古-赤峰 03-03 14:51  悬赏 0  发布者:nmwd68…… 给我留言  回答:(9)
无任何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李某,同热力公司签订了管道土方施工合同,其后李某又将工程承包给自然人秦某,并与秦某签订了承包合同。秦某在组织施工的过程中,因管道塌方,造成了两名工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热力公司同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热力公司总经理赵某(同李某签订合同的代表人)李某分别在赔偿协议上签名。赔偿款由热力公司支付。请问,李某是否承担赔偿的连带责任,赔偿比例是多少,李某是否可以向秦某追偿,热力公司是否承担已施工的工程款。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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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3-03 15:03
如果自然人没有资质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3-03 14:52
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3-03 14:52
你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3-03 14:55
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比例要看责任的大小,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权。
回复时间: 2013-03-03 14:56
是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连带责任的。
回复时间: 2013-03-03 15:11
承担连带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3-03 20:28
详情可以电话咨询我。
回复时间: 2013-03-04 08:47
承担连带责任,可来电或当面详询。
回复时间: 2013-03-05 06:53
你好?热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后可以依据案情责任追偿,对工程款也应承担连带责任。详询来电或qq邮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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