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朱建宇  毕丽荣  李波  龙宇涛  
该问题已关闭

拍拍贷给我和家人的手机上发了个法律文书通知书的短信,我在收到短信的时候就已经全部还完了

广东-广州 08-19 08:38  悬赏 0  发布者:晨 回答:(5)
拍拍贷给我和家人的手机上发了个法律文书通知书的短信,我在收到短信的时候就已经全部还完了,他们还会给我发这么通知书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64717积分
回复时间: 2019-08-19 09:05
无须理会,拉黑即可
回复时间: 2019-08-19 09:06
可以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来履行的
回复时间: 2019-08-19 09:28
拉黑即可
  • [广东-深圳]
  • 年遇春律师 VIP
  • 电话:13723729928(微信同号)
  • 1838076积分
回复时间: 2019-08-19 11:55
不要理会拉黑即可
回复时间: 2019-08-19 09:57
如果是每月等额偿还,以后的本金、利息要逐渐减少,这样总共下来,本息还要远远小于本金×2%×借款月数。具体计算,每个月的本金因该为(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每个月的利息等各种费用≤【(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2%】。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故意失联的,之后的利息不予计算。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北京西城区
福建福州
山东东营
北京东城区
山东聊城
广西南宁
广东广州
福建莆田
最新回复律师
广东 广州
人气:3933000
湖北 襄阳
人气:438862
湖南 长沙
人气:546149
陕西 西安
人气:583738
北京 西城区
人气:4564717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