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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

湖北-恩施 03-04 10:37  悬赏 0  发布者:江湖达人 给我留言  回答:(7)
案件原型:某男将其儿子(时年9岁)在2009年8月(时值暑假)某天下午带到其姐姐家玩,自己因有事离开(将儿子留在了姐姐家),没过多久(1小时左右)其小妹妹(29岁,未婚)带着二妹的女儿(7岁左右,当天下午要参加游泳培训学习,极力想带个伙伴)从其本家(某男本家)找到姐姐家将儿子带到游泳场馆去了,结果不慎溺水致残,原告(监护人某男)将游泳馆和其主管部门作为被告提出上诉,分别经历了一审和二审裁定,判决结果为游泳场馆(被告)承担60%赔偿,监护人(原告某男)有过错而自行承担40%。现原告某男以其小孩是从姐姐家被其成年妹妹带去游泳的,要求其姐姐就40%的责任问题承担部分赔偿,请问这个请求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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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3-04 10:55
最好委托律师介入详细了解 需要看相关文书
回复时间: 2013-03-05 15:36
你若认为不合理,可以快委托律师依法上诉。
回复时间: 2013-03-04 10:39
你好!判决是合理的。
回复时间: 2013-03-04 10:39
经过两审之后一般来说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最好委托律师介入详细了解 需要看相关文书
回复时间: 2013-03-04 10:58
如果一审没有起诉姐姐及带小孩的妹妹,可以另行起诉。但别人免费照看小孩,责任也是有限的。
回复时间: 2013-03-04 11:12
合理,监护和监管是有区别的,成年人将儿童带出,尤其是泳池这样的存在危险的地带,是必须尽到照管义务的
回复时间: 2013-03-04 11:21
你好,这个判决结果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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