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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没有经过清算就注销的公司,已经过去四年了,欠我的钱还追的回来吗?

湖南-邵阳 08-29 01:26  悬赏 0  发布者:139073…… 给我留言  回答:(26)
我在2014年的时候给一个公司供应原材料,送了半年的货,还有10多万没给我结账,由于我另外有发展,就一直没有找那个公司法人追款,今年六月份我查账才知道还有10多万没结清楚,于是我联系对方,他说他公司于2015年9月份已经注销了,我于今年7月份在工商查了,他是没有经过清算就注销的,时过四年了,我还有向法院去起诉的权利吗,请教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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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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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9-08-29 07:38
如果注销未公告则可起诉清算义务人要求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9-08-29 07:52
没有清算就注销的,责任就由股东承担个人清偿责任。直接起诉股东个人,此案因没有结款时间约定,故随时都可以起诉,不存在时效的问题。
回复时间: 2019-08-29 08:45
你好!细看了你的问题,现结合我的经验回复如下:
1、从实体上来讲,公司未经清算注销,股东有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诉讼时效的适用。根据司法解释来说,14年适用2年诉讼时效,经过诉讼时效16年,在民法总则实施以前。所以,你的诉讼时效已经过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 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3、你需要看诉讼时效有无中断的情况。如有中断可重新计算,如果诉讼时效能连接上,还是可以起诉处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 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如果没有中断事由,在诉讼时效内向公司或任一股东追讨证明。那么时效没有中断,就已经过了。对于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你向任一股东追讨,对方表示愿意履行或分期履行,可以对抗时效。
5、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如有进一步需求的可来电话沟通。
回复时间: 2019-08-29 10:24
你有起诉的权利,公司注销的,你可以直接起诉原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回复时间: 2019-08-29 11:02
您好,您好,律师已了解你的基本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后经仔细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公司未经清算就注销的,可以公司的全体股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二、本案的关键,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1、根据合同法62条第(四)项 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3、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自你联系对方要求支付货款的次日起算,因此,没有过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1、《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三、综上所述,你可以在你的住所地法院起诉公司的全体股东,要求支付货款。

如有疑问,可以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 [重庆-渝中]
  • 刘平律师 VIP
  • 电话:15823420251
  • 396185积分
回复时间: 2019-08-30 17:16
1.是否有送货单或者对方的签收等证据,如果你无法证明你的送货,你起诉也难维权。2.是否对该笔货款约定有支付时间,以确定是否过了诉讼时效。3.公司没有清算就注销,你现在可起诉股东!
我的补充: 2019-08-31 11:01
如果需要详细情况 ,可与我电话沟通,电话详细为你解答
回复时间: 2019-09-01 04:53
没有清算刘注销了公司,违反了法律规定,可向股东主张你的权利
  • [广东-深圳]
  • 年遇春律师 VIP
  • 电话:13723729928(微信同号)
  • 1836698积分
回复时间: 2019-09-01 11:21
带上资料就近找律师分析研判。
回复时间: 2019-09-01 14:43
可以尝试起诉股东个人
回复时间: 2019-08-29 08:05
1、2014年法律规定欠款诉讼时效为二年。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如没有问题,公司注销后,可向股东追讨。
回复时间: 2019-08-29 08:35
1.你当然有依法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2.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今年6月份起计算。
3.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律所与律师面谈代理事宜。
回复时间: 2019-08-29 09:26
可以向法院起诉的
回复时间: 2019-08-29 11:39
可以起诉的,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回复时间: 2019-08-29 15:46
1、首先是时效问题,如果你们之间没有合同或者有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双方也没有进行买卖结算,没有超过20年的最长时效,可以起诉主张权力的。2、如果你们有合同约定或者有买卖履行惯例,在供货后约定期限付款,或者结算了,应该在二年或者三年的诉讼时效内起诉,否则可能就过期了(需要仔细审阅合同或者了解情况分析认定)3、债务人没有清算就注销,股东或者清算小组人员应该有承诺或者保证“没有债务”交给工商局备案,否则工商局不会同意注销的,所以可以起诉注销保证人或者股东。还需要咨询电话联系我,。
回复时间: 2019-08-30 09:51
你好,可以起诉公司的股东
回复时间: 2019-08-30 10:10
如果注销未公告则可起诉清算义务人要求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9-08-30 10:21
很难了,可能经过了时效
回复时间: 2019-08-30 11:16
可以起诉
回复时间: 2019-08-30 13:38
首先先不说是否注销清算,你的诉讼时效都有问题
我的补充: 2019-08-30 13:39
首先应该先固定证据
回复时间: 2019-08-30 16:59
你有起诉的权利,公司注销的,你可以直接起诉原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
回复时间: 2019-08-30 17:04
有限公司还是个人独资企业????
回复时间: 2019-08-31 08:59
可以起诉主张权力的。
回复时间: 2019-09-01 15:46
起诉可以,但是存在时效的问题
回复时间: 2019-09-02 09:37
可以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9-09-02 13:12
可以起诉公司股东
回复时间: 2019-09-02 17:12
一般是可以起诉的,关键是要看公司注销的内档,一般有股东的承诺书,承诺注销后公司债务由股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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