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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底中旬在珍爱网被诱导消费18800成为会员,服务期五个月
四川-成都 08-29 08:06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8) 四月底中旬在珍爱网被诱导消费18800成为会员,服务期五个月。开始两个月发现介绍人和最开始没有缴费的时候吸引入会的人差距很大,多个人要求不符合红娘以多见多机会为由到店见面,由于介绍质量太差,服务期加起来不到两个月,要求暂停申请。询问退款,被珍爱要求支付20%的违约金和服务费只退8000。可以做延长服务不建议我退款。理由是合同内说服务期间不低于介绍七位,目前有四位是她们认为的符合条件。实际见面有会员情况连职业内容都有偏差。如健身房合伙人,其实是从事产后复建理疗。明明就有服务两月8800的套餐。诱导消费时完全没提。希望按时间扣费。而且合同内容涉嫌霸王条款,违反消费法。可以通过投诉12315要求退10000或者全款吗?
以下为合同具体问题合同内容多处霸王条款:
1)首先消费者签定的《服务合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24条,且未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重大利害关系内容,还在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免责声明等其他规定中多处出现对消费者显失公平的条款;2)合同中第二项第2条‘在本合同生效后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提出终止的、缴纳的服务费不予退还。乙方提出终止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缴纳的服务费,并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违反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违反消费者权益法公平交易原则。乙方(服务中心)按服务阶段完成比例退还甲方缴纳的服务费,并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属于免除乙方责任,加重甲方责任的约定,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本人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可认定合同条款无效。提出申请特别服务,即可享受其重点会员的服务。重点会员提供终身保底服务——即服务期过后如仍旧单身,还可持续提供约见服务。但其实合同中提供服务项目表格下面的特别提示中第3条显示:服务期内,乙方安排的约见对象达到本合同约定数量的,乙方有权不再继续提供约见服务。上述做法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
违约金问题: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请出具我对商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证据证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条款中有违反第五条之规定。理由详见对合同的解读。
因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只能要求造成合同无效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赔偿责任。违约金条款不是争议解决条款,因此要是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话,那么其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也应当是无效的。一旦合同被确定为无效,那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所以诉求退款属于合理合法的主张。
七天无理由退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要点] 一是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规定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更换、修理;二是扩大了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原三包规定涉及商品仅有20余种。新《消法》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并明确了7日之后经营者应承担退货、修理、更换义务的情形;三是规定了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的费用;四是明确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过去,三包起算时间是按开具发票时计算,但是有的商品从开具发票到货物交验、安装、调试完毕可能会有将近一周甚至更长的时间,如果将这段时间也纳入三包期限,实际上是间接缩短了三包期限,有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物权法》有关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的规定
以下为合同具体问题合同内容多处霸王条款:
1)首先消费者签定的《服务合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24条,且未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重大利害关系内容,还在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免责声明等其他规定中多处出现对消费者显失公平的条款;2)合同中第二项第2条‘在本合同生效后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提出终止的、缴纳的服务费不予退还。乙方提出终止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缴纳的服务费,并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违反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违反消费者权益法公平交易原则。乙方(服务中心)按服务阶段完成比例退还甲方缴纳的服务费,并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属于免除乙方责任,加重甲方责任的约定,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本人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可认定合同条款无效。提出申请特别服务,即可享受其重点会员的服务。重点会员提供终身保底服务——即服务期过后如仍旧单身,还可持续提供约见服务。但其实合同中提供服务项目表格下面的特别提示中第3条显示:服务期内,乙方安排的约见对象达到本合同约定数量的,乙方有权不再继续提供约见服务。上述做法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
违约金问题: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请出具我对商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证据证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条款中有违反第五条之规定。理由详见对合同的解读。
因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只能要求造成合同无效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赔偿责任。违约金条款不是争议解决条款,因此要是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话,那么其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也应当是无效的。一旦合同被确定为无效,那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所以诉求退款属于合理合法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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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要点] 一是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规定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更换、修理;二是扩大了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原三包规定涉及商品仅有20余种。新《消法》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并明确了7日之后经营者应承担退货、修理、更换义务的情形;三是规定了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的费用;四是明确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过去,三包起算时间是按开具发票时计算,但是有的商品从开具发票到货物交验、安装、调试完毕可能会有将近一周甚至更长的时间,如果将这段时间也纳入三包期限,实际上是间接缩短了三包期限,有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物权法》有关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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