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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死亡赔偿案

吉林-长春 07-08 17:22  悬赏 0  发布者:czhen 给我留言  回答:(2)
于某和王某参加某村村主任候选人选举,王某票数胜过于某当选村主任候选人。于某在选举日当晚参加酒宴,参加酒宴的有乡里政府人员、村书记白某、王某等(酒宴由王某签字埋单)。于某在酒宴上饮用大量白酒,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与停在路边的货车(机动车)相撞(车主韩某),于某当场死亡。
有以下几个问题想咨询您:
(1) 参加酒宴的人对于某之死负有责任吗?如果负有责任,是乡政府、村委会还是白某、王某个人行为的责任?对于某的赔偿大约能有多少?(于某家有两个未成年子女,一个80多岁的老人)
(2) 如果参加酒宴的人对于某负有责任,能不能与车主韩某分割对于某的赔偿责任。
问题补充:
非常感谢各位律师的回答,黄险峰律师认为:王某有责任,可以和车主分割责任。
   那么现在就对王某是否有责任有争议,请各位律师,说一下法律依据或理论依据。非常感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7-08 17:58
1.无责任
2.不必分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0-07-09 08:25
交通事故的责任通常以交警部门认定为依据,不涉及王某等人。王某受到的损失,如果组织喝酒的王某有过错,可能会承担相应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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