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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河北-廊坊 03-07 12:19  悬赏 0  发布者:lszll 给我留言  回答:(0)
   双方于 2009年2月18日在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婚后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调解无效,现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今特向临川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
   二、现居住的房屋是男方父母的,离婚后,此房屋归还男方父母所有,无房产纠纷。
   三、男方承诺有钱的时候会给予女方5万元的赔偿 (如男方再婚必须在婚前把钱全部偿还女方)。
  四、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2009年10月8日生育有一女儿,取名:朱柳琳,离婚后女儿由女方父母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学费另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如男方在支付抚养费期间累积2个月以上未支付抚养费或学费视为放弃女儿,同意女方更改女儿姓名(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工商银行,帐号:6222001511100684454)。
   2、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女儿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女儿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五、债务问题
   男女双方婚姻期间,男方欠女方家五万元放在公证处,双方签字后归还给女方,之后无任何经济纠纷,男方外欠债务及女方外欠债务由双方各自解决。
   六、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 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   1万元给对方(/按   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江西抚州临川区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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