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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

广东-东莞 03-07 20:50  悬赏 0  发布者:孙邦华 给我留言  回答:(6)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到期当天星期五、下午人事结算时多次出错、后来人事说下星期一来结工资、如我星期六、日上班应该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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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3-07 20:51
(1)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2)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3)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4)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回复时间: 2013-03-07 20:51
单位不续签需要支付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3-03-07 20:51
签订合同必须双方同意、任何一方都可以拒绝签订合同。
回复时间: 2013-03-07 20:53
合同到期如果是单位不愿意续签,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合同到期后,有权不继续工作。
回复时间: 2013-03-07 20:53
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3-03-07 20:53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公司应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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